1、地下室、停車場及車位可否銷售、抵押?
答:地下室、地下停車場屬于不能分攤的公共面積,其產權應屬建筑物內所有有權分攤公共面積的業主共同擁有,由房屋物業管理部門統一管理,不允許銷售、抵押。在建筑報建和預售審批時已批準可以單獨銷售的地下室、停車場及車位可以銷售、抵押。
2、已辦理房地產抵押登記后,原合同內容變更的,如何辦理登記?
答:已辦理抵押登記后,若發生變更抵押物,追加抵押物,變更抵押金額、幣種或抵押期限等情況,應提交記載變更內容的抵押公證書、原抵押合同及借款合同公證書復印件,登記機關作相應的變更抵押登記。
3、什么叫分割房地產?
答:分割房地產是指將總的房地產面積根據需要分割成若干份,在房地產登記上表現為《房地產證》的分證,即將一本《房地產證》分為幾本《房地產證》,但總面積不發生變化。
4、如何辦理分割房地產的《房地產證》?需要繳納哪些費用?
答:分割的房地產必須是能在實地分割清楚的,如按層登記的房地產分割為按套登記等。由分割人填寫《房地產其它登記申請書》,分割后的房地產需要進行查丈的,還要申請查丈。
該項登記僅需繳納登記費。
5、商業用途的房地產業權合起來重新劃分,該如何辦理手續?
答:同一權利人的多個商業用途的房地產,屬于《房地產證》的合并或分割,應經過重新測量并辦理變更登記手續;如屬多個權利人的商業用途房地產,將分散業權合起來重新劃分實際上是重新轉讓,應當辦理轉移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