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登記簿是房屋真正的“身份證” 《房屋登記辦法》第二條規定:“本辦法所稱房屋登記,是指房屋登記機構依法將房屋權利和其他應當記載的事項在房屋登記簿上予以記載的行為。”第二十六條規定:“房屋權屬證書、登記證明與房屋登記簿記載不一致的,除有證據證明房屋登記簿確有錯誤外,以房屋登記簿為準。” 按照《物權法》的要求,登記簿首次現身房屋登記。所謂“登記簿”,是法律規定的不動產物權登記機構管理的、記載當事人不動產權利的特定簿冊。由此,房產證不再是房屋唯一合法憑證,如果說“房產證”是房子的身份證,那么“登記簿”就是房子的戶籍。這表明“登記簿”比“房產證”更具有權威性和法律效力。因為房產證可以造假,但登記信息由監管部門直接把關,是唯一的。新的《房屋登記辦法》已于7月1日開始實施,其最大的變化是將以“房產證”為準的原則改為以“登記簿”為準,房屋到底屬于誰,以登記簿記載的權利人為準。 《房屋登記辦法》第二十五條規定:“房屋登記機構應當根據房屋登記簿的記載,繕寫并向權利人發放房屋權屬證書。”因此,登記簿在房產證產生之前就存在了。房產證對外證明房屋權屬,如果出現“一房兩證”的情況,登記簿就起決定性作用了。基于登記簿的法律依據地位,權利人如果遺失房屋所有權證需要補辦,就不用像原來那樣公告6個月后再補辦,只要刊登遺失申明后就能到登記機關申請補辦,而登記機關將按“登記簿”記載的內容予以補辦。 《房屋登記辦法》第五條第二款規定:“房屋登記簿是房屋權利歸屬和內容的根據,由房屋登記機構管理。”這一款是按照《物權法》要求確定的,它強調了登記的效力。比如:甲與乙訂立買賣合同,將自己的房產轉讓給乙,乙按合同規定預付房款,同時約定1個月后雙方一起到房管部門辦理房產轉移登記手續。又有不知情的丙與甲協商欲買甲的房產,價格比乙略高,甲轉而將房產賣給丙,并與丙一起辦理了房產過戶登記,領取了房產證。根據相關規定,法律保護丙對該房產的所有權,而乙對該房產不享有所有權,他只能根據購房合同請求甲承擔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因此,簽了合同還必須辦理房屋權屬轉移登記手續,不辦理登記,即使已經占有或使用了所買賣的房屋,也不能取得所有權。 房屋登記簿制度執行以后,將對房產交易安全起到保護作用。當交易雙方初步達成一致準備簽訂房屋買賣合同時,一方當事人不應只根據對方房產證的記載就與之訂立合同,而應當到房地產管理部門查閱房屋登記簿,以了解對方是否為真正的房屋所有權人、該房屋上是否設定了抵押等情況,因為只有登記簿上的記載才是具有公信力的權利歸屬證明。 房屋登記的生效時間。《房屋登記辦法》規定辦理房屋登記,按照申請、受理、審核、記載于登記簿、發證的程序進行。在整個程序中,記載于登記簿的時間就是申請人取得該房屋物權效力的時間,因此,登記機構受理了申請,并不代表申請人已經取得了房屋的所有權,在記載于登記簿之前,申請人還可以撤回登記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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