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一般格式要求
1、申請材料應當提供原件。因特殊情況不能提供原件的,可以提交該材料的出具機構或職權繼受機構確認與原件一致的復印件。
不動產登記機構留存復印件的,應經不動產登記機構工作人員比對后,由不動產登記機構工作人員簽字并加蓋原件相符章。
2、申請材料形式應當為紙質介質,申請書紙張和尺寸宜符合下列規定:
?。?)采用韌性大、耐久性強、可長期保存的紙質介質;
?。?)幅面尺寸為國際標準297mm×210mm(A4紙)。
3、填寫申請材料應使用黑色鋼筆或簽字筆,不得使用圓珠筆、鉛筆。因申請人填寫錯誤確需涂改的,需由申請人在涂改處簽字(或蓋章)確認。
4、申請材料所使用文字應符合下列規定:
?。?)申請材料應使用漢字文本。少數民族自治區域內,可選用本民族或本自治區域內通用文字;
?。?)少數民族文字文本的申請材料在非少數民族聚居或者多民族共同居住地區使用,應同時附漢字文本;
?。?)外文文本的申請材料應當翻譯成漢字譯本,當事人應簽字確認,并對漢字譯本的真實性負責。
5、申請材料中的申請人(代理人)姓名或名稱應符合下列規定:
(1)申請人(代理人)應使用身份證明材料上的漢字姓名或名稱。
(2)當使用漢字譯名時,應在申請材料中附記其身份證明記載的姓名或名稱。
6、申請材料中涉及數量、日期、編號的,宜使用阿拉伯數字。涉及數量有計量單位的,應當填寫與計量單位口徑一致的數值。
7、當申請材料超過一頁時,應按1、2、3……順序排序,并宜在每頁標注頁碼。
8、申請材料傳遞過程中,可將其合于左上角封牢。補充申請材料應按同種方式另行排序封卷,不得拆開此前已封卷的資料直接添加。
二、不動產登記申請書的填寫
1、申請人申請不動產登記,應當如實、準確填寫不動產登記機構制定的不動產登記申請書。申請人為自然人的,申請人應當在不動產登記申請書上簽字;申請人為法人或其他組織的,申請人應當在不動產登記申請書上蓋章。自然人委托他人申請不動產登記的,代理人應在不動產登記申請書上簽字;法人或其他組織委托他人申請不動產登記的,代理人應在不動產登記申請書上簽字,并加蓋法人或其他組織的公章。
2、共有的不動產,申請人應當在不動產登記申請書中注明共有性質。按份共有不動產的,應明確相應具體份額,共有份額宜采取分數或百分數表示。
3、申請不動產登記的,申請人或者其代理人應當向不動產登記機構提供有效的聯系方式。申請人或者其代理人的聯系方式發生變動的,應當書面告知不動產登記機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