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動產登記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確立的一項物權制度,是指經權利人或利害關系人申請,由國家專職部門將有關不動產物權及其變動事項記載于不動產登記簿的事實。
1、依申請登記程序
依申請的不動產登記應當按下列程序進行:
(1)申請;
(2)受理;
(3)審核;
(4)登簿。
不動產登記機構完成登記后,應當依據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向申請人發放不動產權證書或者不動產登記證明。
2、依囑托登記程序
依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等國家有權機關出具的相關囑托文件辦理不動產登記的,按下列程序進行:
(1)囑托;
(2)接受囑托;
(3)審核;
(4)登簿。
3、依職權登記程序
不動產登記機構依職權辦理不動產登記事項的,按下列程序進行:
(1)啟動;
(2)審核;
(3)登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