簽訂房產預約買賣協議并支付部分購房款后,才發現所購房產居然已被法院查封。近日,廈門市集美區人民法院受理一起房屋買賣合同糾紛案件,依法判決被告返還原告購房款。 2013年1月28日,在某房產中介的居間下,原告王某某與被告黃夫妻二人簽訂了《房產預約買賣協議書》,購買被告坐落于廈門市集美某小區的房產,購房款總計930000元。合同簽訂后,原告按約向被告支付部分購房款31萬余元。 之后,原告發現該房產原是被告向銀行抵押借款所購,因二被告連續三個月未歸還銀行按揭貸款,已被銀行訴至其他法院。該訟爭房屋也已被其他法院查封以實現銀行的抵押權。受到欺騙的王某某立即向公安機關舉報,后來被告被集美區人民法院認定構成合同詐騙罪。 近日,原告王某某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以由于二被告原因導致雙方簽訂的 《房產預約買賣協議書》無法繼續履行為由,要求解除該協議書,并要求二被告退還已支付的購房款。 法院經審理認為,原告王某某與被告黃甲某、黃乙某簽訂的《房產預約買賣協議書》是雙方的真實意思表示,且未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合法有效。由于被告的原因導致訟爭房屋被查封,合同無法履行,合同目的無法實現,故原告請求解除《房產預約買賣協議書》應予以支持,扣除被告主動退賠及刑事判決書責令退賠的部分外,被告應向原告返還購房款3萬8千余元。 法官提醒,購房問題已成為影響百姓生活的頭等大事。購房者在購二手房過程中需提高警惕,避免上當受騙:一是嚴格審查房屋的權屬。簽訂購房協議之前應要求對方提供房屋權屬證書或購房證明,并到土房局查詢房屋上負載權利的情況;二是認真審查出售房屋一方的資信。通過全國法院執行案件信息網、失信被執行人名單等平臺查詢房屋出售方是否為被執行人,避免所購房屋在辦理過戶之前被法院查封;三是 盡量采取分期付款的方式,并且明確一旦因出售方原因導致房屋無法順利過戶的,由其承擔相應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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