曹先生萬萬沒有想到,自己婚前購買的房產,所支付的錢是自己個人婚前的存款,只是在婚后取得了房產證,離婚時妻子居然提出房產是夫妻共同財產,要分一半!
事情是這樣的:2010年5月曹先生與杜小姐登記結婚,婚前雙方共同確認了雙方的婚前個人財產,其中曹先生婚前有房產兩套、銀行存款120余萬元;杜小姐婚前有房產一套、股票價值3萬余元,無銀行存款。
在與杜小姐結婚之前,曹先生與開發商簽訂過一份《商品房預售合同》并支付了首付款80萬元。婚后曹先生又支付了剩余房款100萬元。2012年3月曹先生取得房產產權證,產權人登記為曹先生一人,房產購買后雙方即裝修入住至今。2015年2月曹先生與杜小姐夫妻關系惡化,杜小姐向法院起訴離婚并要求將上述房產作為夫妻共同財產予以分割。
雖然《商品房預售合同》是婚前簽訂的,但畢竟部分房款是婚后支付的,產權證也是婚后取得的,面對杜小姐要求分得一半房產的訴訟請求,曹先生是否真的就要分一半房產給杜小姐呢?如果不是,那該房產又會如何分割或處理呢?在此,滬律網的上海房產律師為曹先生進行了如下的分析:
曹先生在與杜小姐結婚前與開發商簽訂的《商品房預售合同》并支付了首付款,在婚后用自己個人的婚前存款支付了全部剩余的款項,可見全部的房款都是曹先生用婚前個人財產支付的,產權證也登記在曹先生個人名下。不因取得產權證的日期在結婚登記之后,房產就成為了夫妻共同財產,上海房產律師認為根據《婚姻法》的規定上述房產仍屬于曹先生的婚前個人財產。
盡管上述房產屬于曹先生的個人財產,但并不意味著杜小姐對房產就沒有任何的權利了。《婚姻法解釋(二)》第11條規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一方以個人財產投資取得的收益應當為共同財產。《婚姻法解釋(三)》第5條規定,夫妻一方個人財產在婚后產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從法律規定分析,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在婚后增長的價值有三種表現形式,即投資收益、孳息和自然增值。
本案中的房產系曹先生婚前個人財產即金錢形態在婚后的轉化,房產的形態并非杜先生婚前個人財產的原始形態,房產的的增值部分也不是其婚前個人財產的自然增值,而是其個人財產轉化形態的的增值,其既非杜先生個人財產的自然增值,亦非孳息,故應當認為是投資收益。同時,曹先生獲得產權是在婚姻存續期間,杜小姐為房產的增值亦有貢獻,對于房產所產生的增值應視為投資收益而予以分割。
最終,在滬律網上海房產律師的幫助下,法院認定房產為曹先生的婚前個人財產,僅把房產的增值部分認定為夫妻的共同財產進行分割。
夫妻一方在婚前簽訂《房屋買賣合同》婚后支付余款,或婚前購買房屋婚后還貸等等的情況,在離婚訴訟中是常見的。這類情況下,房產一般都會被認定為一方婚前的個人財產,但對于婚后支付的房款、歸還的貸款以及它們所產生的收益,上海房產律師認為在離婚時可以投資收益的名義主張予以分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