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與民眾“共有產權房”,好一個為百姓謀福利!
廣州日報記者昨日專訪了《住房保障法》起草小組專家成員、清華大學法學院副院長、清華大學房地產法研究中心執行主任申衛星教授時,從他那了解到了《住房保障法》關于經濟房產權的一些情況。
下面引述原文:
記者:為何在法案中特別提到,除了實現居者有其屋的保障外,對保障性住房的地段、房屋質量、配套設施也要一并保障?
申衛星:法案中會有與配套設施、建設標準等相關的詳細規定,對地段的保障主要是考慮要防止形成貧民窟。如果一個地區全都是廉租房,這個地區的孩子在成長過程中會有很大心理壓力,這將進一步引發社會問題,我們希望既解決問題,又不制造新問題。此外,關于建設地段、住房標準等問題在草案中都有明確,但我個人認為應該更加明確。比如,對于房屋的建筑安全質量標準應更明確,防止開發商由于認為經濟適用房利潤低而偷工減料、粗制濫造。此外,關于交通、超市、醫院等配套標準也應該更詳細,達到基本需求。
記者:法案中明確提出了共有產權的問題,主要是出于何種考慮?
申衛星:過去經濟適用房是有限產權,購買5年后可以上市出售。因此,很多人千方百計購買經濟適用房,甚至作為投資。5年后,把以極便宜的價錢買到的房屋出手,就可以獲利不菲,這激發了很多人為牟利而造假。在這個內部討論稿中,關于經濟適用房的產權問題,規定將由出資的地方政府和保障對象共同擁有經濟適用住房產權,出資比例主要根據土地使用和建筑及安裝費用比例確定,5年后,這樣的共有產權房屋也可以上市出售,出售后的資金按照出資比例進行分配,這樣,將大大壓縮以經濟適用房牟利者的利潤空間,讓經濟適用房惠及真正需要保障的人。
超級不倫不類的決斷
所謂“共有產權房”,即中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購房時,可按個人與政府的出資比例,共同擁有房屋產權。按市場價的70%,也即相當于經濟適用房的價格購買一套商品房,另30%作為政府產權——從理論上說,這當然可以緩解部分窮人的購房之憂;但從現實來看,如果虛高的房價不降下來,政府又能“資助”多少個窮人呢?如此“共有產權房”建議的面子意義其實大于實際價值。
更重要的是,政府與民眾“共有產權房”實在是有些不倫不類。眾所周知,政府是公共財政的管理者和掌握者,但卻不是“所有者”,公共財政的真正所有者是全體納稅人。政府可以運用公共財政去面向全體國民提供公共性的社會保障產品,譬如廉租房,再譬如各項免費的公共服務;但政府卻不能以公共財政 “所有者”的身份介入市場去變相實現公共財政的“政府私有化”——嚴格說來,“共有產權房”就是公共財政“政府私有化”的商品產物——如此公共財政的支出轉移,讓政府無形中從公共財政的管理者變成了可以資產化的“產權者”。盡管這一建議提出,可以讓市民“贖買”回政府擁有的產權,但問題是——如果贖買不起或者不愿意買呢?這在事實上會造成政府通過公共財政轉移占有市場財富的結果。
竟然有代表認為這是創新的社會保障模式,請恕我直言,這種觀點值得商榷。公共財政埋單的社會保障具有完全的“公”屬性,換言之,所有的社會保障品,其“產權”都屬于全民,是公共財政完全的投入——可“共有產權房”呢?“減半”的投入,“減半”的保障,扭曲了社會保障的要義,不是保障怪胎是什么?這種“探索”說到底,還是救市的“曲線運動”。大量公共財富的消耗,受益的是少數群體,但虛高的房產價格卻因此而重獲“底氣”——這意味著,政府出資幫窮人買房的舉措,房產商才是最大的贏家。
社會保障的本質是公共財富的二次分配,其目的是維護社會公平??赡盟屑{稅人的錢去“補貼”一部分購買商品房的消費者,這對沒有購房意愿的大眾來說不公平,會加劇社會性收入分配不公的狀況;另一方面,在商品價格不合理的狀況下,用公共財政資助購買不合理價格商品的人,本身就與公共財政公共性的本質屬性相悖。于政府而言,當前最迫切需要做的,是加強監管促進房價的理性回歸,是提高群眾的購買能力,是加大投入推進公共住房福利保障體系,沒有捷徑好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