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何某看中了一套房子,與開發商簽訂合同當日將100萬余元房款付清。之后,何某又向開發商繳納了公共設施維修費等各種費用。2005年,何某花了30萬余元對房子進行了裝修。可是,2005年8月,其房屋開始漏水,未能實際進住。何某就維修和賠償問題多次找開發商交涉未果,后訴至法院。
判決
最終法院二審判決解除何某與開發商簽訂的《商品房買賣合同》;開發商返還何某購房款及所繳的各種費用,賠償何某房屋裝修損失費;何某將所購房屋返還開發商。
律師分析
在房屋買賣合同中,由于商品房是使用年限很長的商品,其質量不僅直接關系到買受人的正常居住和使用,也直接關系到買受人的生命和財產安全。保證房屋質量合格交付是出賣人依據法律規定或依據當事人的約定交付標的物的主要義務,該義務不但是約定義務,更是法定義務。即出賣人交付的標的物如果不合格,買受人可直接依照法律規定要求出賣人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在房屋出現地基基礎工程及主體結構工程等影響正常居住的質量問題,且難以通過修復辦法解決,買受人請求解除合同的,法院應予準許。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2條規定,因房屋主體結構質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或者房屋交付使用后,房屋主體結構質量經檢驗確屬不合格,買受人請求解除合同和賠償損失的,應予支持;第13條規定,因房屋質量問題嚴重影響正常居住使用,買受人請求解除合同和賠償損失的,應予支持。交付使用的房屋存在質量問題,在保修期內,出賣人應當承擔修復責任;出賣人拒絕修復或者在合理期限內拖延修復的,買受人可以自行或者委托他人修復,修復費用及修復期間造成的其他損失由出賣人承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