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租金違約最普遍
租金違約糾紛是房地產租賃關系中最多最普遍的糾紛。一般涉及到三方面問題:
一是拖欠租金,在一般情況下,出租人會采取容忍的態度。因為房地產租賃市場充滿著競爭,房地產出租人并非能夠隨意找到合適的承租人,如果解除合同并要求承租人遷出還需要花費許多周折。同時承租人雖然拖欠租金,但租賃合同還在有效期內,租金還將按月計算下去,因此哪怕租金拖欠一段時間再付,出租人仍希望維持有可能收回租金的租賃關系。
二是違約金。這是出租人依法或者依約享有的合法權益。出租人在承租人拖欠租金的情況下,既可以在要求解除合同、追討拖欠租金的情況下向承租人追究違約責任,也可以在向承租人追討拖欠租金的同時要求承租人支付違約金并繼續履行租賃合同。
三是解除合同。當出租人認為根據承租人的各方面情況已無必要再與其保持租賃關系時(如承租人已不可能再支付拖欠的租金),出租人就會行使提前解除租賃合同的權利,這完全符合《合同法》的有關規定,即使房地產租賃合同沒有可以提前解除合同的約定也是如此。根據《民法通則》、《合同法》的有關規定,房地產租賃合同解除后,不影響合同中獨立存在的有關解決爭議方法的條款的效力,即解除合同一方仍可追究違約方的違約責任。
2、 損害賠償應體現公平原則
房地產租賃關系中的損害賠償同其他法律關系中的損害賠償一樣,也是由侵權行為所引起的。房地產租賃關系中的侵權行為不外于以下幾種:
房屋損壞賠償。房屋損壞多數是承租人在裝修或者使用過程中由于自己的過錯致使房地產受到損毀,這種情況下承租人就要承擔賠償責任。由于不可抗力造成的,或者是出租房屋本身的質量問題致使出租房屋損毀的,承租人不承擔賠償責任。
人身、財物損害賠償。由于出租房地產的質量問題,或者由于出租人的措施不當,造成承租人人身、財物損害的,承租人有權要求出租人給予賠償。出租人能夠證明承租人對造成損害結果也有過錯的,應由雙方按照過錯的大小分擔責任。
侵犯房地產共有人的合法權益。房地產共有人對所屬房地產享有共同的權利(包括共同共有和按份共有),當部分共有人未經其他共有人同意而將房地產出租時,就侵犯了其他共有人的合法權益,被侵權人就有權要求侵權人停止侵害并賠償損失。
裝修賠償。房地產租賃關系特別是用于經營的房地產租賃關系建立后,經常會在承租人裝修房屋時發生因承租人拖欠租金出租人提前解除合同的情況,這其中就涉及到尚未攤銷的裝修費用的處置問題。某高級人民法院內部規定是:出租人同意承租人裝修的,無論什么原因提前解除合同,出租人應向承租人賠償(經審計后)裝修費的殘值部分,如果合同對此有專門約定的,從合同約定。
3、承租人優先權與轉租問題突出
房地產租賃期間出售的優先權問題。《《合同法》對此有明確規定。而在現實生活中,很多出租人往往忽視這一優先權的法律規定,有的是故意剝奪承租人的這種優先權,因而產生糾紛。出租人違反這一法律規定出售房地產的行為依法可確認為無效。
4、轉租問題。
現行法律法規允許房地產轉租,然而這方面的糾紛也不少,有的是未經出租人同意擅自轉租,有的是層層轉租,主體混亂;有的是轉租期限遠遠超過原承租期限,造成連環糾紛;有的甚至收取轉租費后逃之夭夭。在實踐中,有的出租人對未經同意的轉租眼開眼閉,認為只要能收到租金就可,這種做法到頭來只能使自己的利益受到損害。
5、單方面解除合同。
房地產租賃合同的一方當事人單方面解除合同,一般情況下都是出于無奈,但也有一些當事人為了更大的利益寧可損失較小的利益而故意單方面毀約解除合同。合同當事人故意毀約的行為只是一種違約行為而非違法行為,其最多也只應該承擔合同中約定的違約責任并賠償可以預見的損失,除非合同中對賠償損失有特別約定。因此簽訂房地產租賃合同的當事人應當在起草、審查房地產租賃合同時加以防范,爭取最大限度地保護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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