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修正草案)》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都對探望權作出了相關的規定,如婚姻法第三十八條規定:“離婚后,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權利,另一方有協助的義務。行使探望權利的方式、時間由當事人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權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應當恢復探望的權利。...
探望權,又稱見面交往權,是指離婚后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親或母親一方享有的于未成年子女探望、聯系、會面、交往、短期共同生活的權利。
探望權的法規
《婚姻法》第三十八條規定:離婚后,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權利,另一方有協助的義務。行使探權利的方式、時間由當事人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權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
離婚后,前妻未經前夫同意經常私自從學校將孩子接走,有時徹夜不回。為了使孩子依法得到教育,孩子的父親訴至法院,要求前妻每半年探望孩子一次,近日,北京市房山區人民法院經審結這起探望權糾紛案件。
趙文建(化名)與張曉莉(化名)原系夫妻關系,結婚后生有一女趙梓菲(化名)。孩子九歲時雙方經法院調解離婚。協議約定,婚生女趙梓菲由趙文建自行撫養。離婚后,趙梓菲一直隨趙文建一起生活,現雙方因探望子女問題發生糾...
隨著社會的發展和人們生活方式以及思想觀念的不斷改變,針對我國婚姻家庭領域的新情況、新問題,《婚姻法》新增加了子女探望權制度的法律條文,為人民法院審理探望權案件提供了法律依據。但是,在司法實踐中,如何貫徹實施這一法律制度?子女探望權糾紛案件如何處理?人民法院審判工作又將面臨著這一新的課題。
一、司法實踐中出現的問題
(一)原告肖某與被告金某,在法院的調解下,自愿達成離婚協議,女兒(五歲)由父...
2001年4月28日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21次會議通過了《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的決定》,對1980年婚姻法進行了修改和完善,根據我國社會生活的實際情況增加了一些制度,其中很重要的一條是夫妻離異后對子女的探望權制度。《婚姻法(修正案)》第38條規定:“離婚后,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權利,另一方有協助的義務。行使探望權利的方式、時間由當事人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
探望權,指定期或不定期探望子女的一種權利。我國新《婚姻法》第38條規定:"離婚后,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權利,另一方有協助的義務。"
因此在將子女的監護權判給一方,法律賦予沒有監護權的父或母的探望權是其作為父母的一項基本權利,無正當理由是不能剝奪的,但夫妻離婚后,小孩的爺爺奶奶或外公外婆是否享有探望權呢?這就得另當別論了。
爺爺奶奶沒有直接的探視權。根據法律規定,夫...
對方提出要見小孩的要求是沒有辦法拒絕的,探視是受法律保護的,如果對方有過分的行為可以報警,自己是不能決定不讓對方探視孩子的,中止探視權要由法院來判定。
根據《婚姻法》第三十八條的規定:
1、離婚后,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權利,另一方有協助的義務;
2、行使探望權利的方式、時間由當事人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3、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
新婚姻法解釋:子女探望權
第三十八條 離婚后,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權利,另一方有協助的義務。
行使探望權利的方式、時間由當事人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權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應當恢復探望的權利。
【解釋】本條是關于離婚后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母一方探望子女權利的規定。
本條規定是這次修改婚姻法...
探望權,是指夫妻離婚后,不與子女生活在一起的父或母,按規定的要求看望不與自己生活在一起的子女的權利。
婚姻法規定:離婚后,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權利,另一方有協助的義務。
這是因為,基于血緣關系,夫妻離婚后,子女仍然是夫妻雙方共同的子女,這種建立在血緣關系上的血親關系,不因夫妻關系的解除而消失,那種認為離婚后,子女同我共同生活,與另一方毫無關系的認識是錯誤的,是沒有根據...
探望權,亦稱探視權或全面交往權,主要是指離婚后不與子女共同生活的父母一方,享有對該未成年子女進行看望并與之保持直接聯系及交往的權利。婚姻法第三十八條規定,離婚后,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權利,另一方有協助的義務。依此規定,我國探望權權利主體為“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母”。
從對子女撫養層面而言,探望權與直接撫養權相對應。夫妻離婚后,若子女由一方直接撫養,直接撫養方成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