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后,前妻未經前夫同意經常私自從學校將孩子接走,有時徹夜不回。為了使孩子依法得到教育,孩子的父親訴至法院,要求前妻每半年探望孩子一次,近日,北京市房山區人民法院經審結這起探望權糾紛案件。
趙文建(化名)與張曉莉(化名)原系夫妻關系,結婚后生有一女趙梓菲(化名)。孩子九歲時雙方經法院調解離婚。協議約定,婚生女趙梓菲由趙文建自行撫養。離婚后,趙梓菲一直隨趙文建一起生活,現雙方因探望子女問題發生糾紛,庭審中,張曉莉稱離婚后趙文建總是阻撓她看孩子,孩子的性格也因此受到影響,要求每兩周探望孩子一次。
審理
法院經審理認為,離婚后,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權利,另一方有協助的義務。趙梓菲系趙文建、張曉莉的婚生女,在趙文建與張曉莉離婚后,趙文建自行撫養趙梓菲,張曉莉有探望趙梓菲的權利。對具體的探望時間、方式,因雙方協商不成,法院根據雙方的具體情況及有利于子女正常生活和身心健康的原則予以確定。判決張曉莉每月第二、四周探望孩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