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介紹:我與前妻李某離婚一案,經德城區法院調解結案,調解書主要內容為雙方離婚,孩子由李某撫養,我每月給付撫養費300元,每月探望孩子兩次。
離婚后,我依調解書按時給付撫養費,但李某自從今年6月份起拒絕我探望孩子,雖然我多次找她評理,但她仍借故不讓我見孩子。因為李某違反調解書的約定,不讓我探望孩子,我打算從現在起不再給付撫養費。請問:離婚后前妻不讓我探望孩子,我是否有權不付撫養費?
我國《...
修改后的婚姻法第三十八條規定:離婚后,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母,有探視子女的權利,另一方有協助的義務。行使探視權利的方式、時間由當事人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父或母探視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視的權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應當恢復探視的權利。由于探視權具有權利義務的統一性、執行內容的特殊性、次數的反復性等特點,從而給探視權的執行工作帶來了困難。筆者就探視權的執行...
修改后的《婚姻法》規定了離婚后,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權利,同時也規定了另一方有協助的義務。但是現實生活中,很多“另一方”都不愿履行這協助的義務。這時,如果法院的離婚判決中也沒有涉及到探望權的問題,當事人能否單獨就探望權再次向法院起訴呢?最高院就這一問題作出了司法解釋:“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的離婚判決中未涉及探望權,當事人就探望權問題單獨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
近日,大豐市法院審理了一起探視權糾紛案,離婚雙方協議由一方放棄探視兒子權利,因該民事行為違反有關法律規定,被法院判決無效。
張某與李某原系夫妻關系,因感情破裂于2003年12月經法院判決離婚。婚生子(5歲)由李某撫養,張某每月給付撫養費120元。以后,由于張某未按時給付兒子撫養費,李某遂拒絕張某探視兒子。2004年7月,雙方達成張某不承擔兒子撫養費,也不得提出探望兒子的要求的協議。之后,雙方按協議履行。2...
《婚姻法》第三十八條規定:離婚后,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權利,另一方有協助的義務。行使探權利的方式、時間由當事人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權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應當恢復探望的權利。
《婚姻法》的這一條,規定了探望權的以下內容:
一、探望權的主體:是指已離婚的父或母與其子女,直接撫養子女的一方應予以配合...
法院作出的生效的離婚判決未涉及探望權,當事人可以就探望權問題單獨提起訴訟。
孩子或者一方監護人可以向法院提出中止探望權的請求;法院認為需要中止行使探望權的,依法作出裁定。
中止探望的情形消失后,法院應當根據當事人申請通知恢復行使探望權。
法院對拒不執行有關探望子女的判決進行強制執行,只能采用對拒不讓另一方探望孩子的有關個人和單位拘留、罰款等強制措施,不能對子女的人身、探望行為進行強...
“離婚了,別再來找我”,這一句夫妻離婚后的告別對白,在孩子那里卻轉換成了“父母離婚了,誰能來看望我?”發自孩子內心的愛的渴望令人心酸。近年來,由探視權執行難引發的糾紛呈上升趨勢,嚴重影響和損害了未成年人身心健康,亟待引起關注。 日前,在福建泉州召開的全國法院少年法庭工作座談會上,如何確保離婚后探視權的行使,切實保障未成年人身心健康成長,成為熱議的焦點話題。 探視權爭奪大戰屢...
探望權的行使可以采取下列方式:
一、見面;
二、短期生活在一起;
三、通信、通電話、贈送物品或禮物;
四、共同進餐
探望權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不受限制,也不因未支付無撫養、教育費而消失。探望權應在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長的前提下行使,如果行使探望權有損子女的健康成長,直接與子女生活的一方可以向法院提出暫時中止探望權的行使,在這種情形消失后,應申請恢復探望權。
探望權的消失有下列三種情...
(一)基本案情:
原告彭某,女,27歲,江西省南豐縣人
被告艾某,男,61歲,江西省南豐縣人
被告魏某,女,57歲,系艾某之妻
原告彭某與兩被告之子艾某于1997年6月10日結婚,婚后于1998年9月9日生育一子,取名艾某某。后因感情不和,彭某與艾某于1999年9月11日離婚,艾某某由彭某撫養,艾某每月付一定的撫養費,兩被告則常到彭某處看望孫子。2001年初,彭某再婚后,為避免兩被告的探望行為對其組成家庭的不...
“7年了,我難見兒子一面!法官同志,你們一定要幫幫我……”11月16日,文先生終于圓了7年思子夢,他特意寫信感謝玉林市玉州區人民法院的執行法官。
2003年2月,文先生與麥女士在玉林市玉州區人民法院調解離婚,婚生子由麥女士直接撫養,文先生每月付給兒子100元撫養費。后因物價上漲,麥女士要求增加撫養費,雙方再次對簿公堂。經法院調解,自2008年1月起,文先生每月付給兒子400元撫養費,并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