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判決書/調解書或離婚協議規定了孩子的探視權,但在實際的履行中,一方或其父母以各種理由拒不讓另一方行使探視權,享有探視權的一方可通過所在地的居委會溝通協商,未果,可在收集相關證據的前提下,向人民法院提起侵權之訴。目前,已有強制執行的案例在我站案例大全中。但注意的是,法院強制執行一般只會采取排除妨礙措施,而不會對孩子的人身采取強制措施。
1、探望權的立法基礎
探望權的立法基礎在于父母與子女之間的血緣關系和長久生活的感情。婚姻法規定了不直接撫養子女一方對子女有探望權,撫養方有配合的義務。
在以往的實踐中,很多不懂法的當事人認為:夫妻離婚后,孩子隨一方生活,就可以永遠割斷與另一方的關系,有些人甚至以不要撫養費為條 件,提出與另一方永久斷絕關系。事實上,子女與父母的親緣關系,是客觀存在的,不能因為離婚而受到限制。探望權的行使...
一般法院會判決另一方在每個月的單周或雙周的某一天行使探視權,也可能會有一至兩天的探視時間。如果另一方行使探視權明顯影響孩子的成長健康,或十周歲以下的兒童明確不愿被另一方探視,可另行向法院起訴,由法院暫時中止另一方的探視權。除此之外,任何人不能剝奪另一方對孩子的探視權。
探視權是指夫妻離婚后,不與未成年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享有按照約定的時間、地點、方式探望、關心未成年子女或與其短時間共同生活的權利。不直接撫養子女的一方通過探視,關心子女或與子女短時間共同生活,可以增進與子女的感情基礎,雙方得到精神交流,得到精神上的慰藉。同時,通過探視子女,對子女進行關愛、教育,雖然家庭已殘缺,但是還可以使未成年子女享受到父母雙方的愛。減少家庭破裂給他們造成的心靈傷害,有利...
探望權,是指夫妻離婚后,不與子女生活在一起的父或母,按規定的要求看望不與自己生活在一起的子女的權利。
婚姻法規定:離婚后,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權利,另一方有協助的義務。
這是因為,基于血緣關系,夫妻離婚后,子女仍然是夫妻雙方共同的子女,這種建立在血緣關系上的血親關系,不因夫妻關系的解除而消失,那種認為離婚后,子女同我共同生活,與另一方毫無關系的認識是錯誤的,是沒有根據...
一、探望權的概念
夫妻雙方離婚后,不與子女生活的父或母,按照規定的要求看望不與自己生活在一起的子女的權利。
二、立法目的
原婚姻法沒有規定探望權,在現實生活中,有一些離婚之后的夫妻,因雙方關系惡化,撫養子女一方就以不準另一方探望子女作為懲罰對方的手段。事實上,這種做法不利于子女的健康成長。為了防止此類事情的發生,新婚姻法第三十八條第一款明確規定了探望制度。該條規定:“離婚后,...
《婚姻法》第三十八條規定:離婚后,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權利,另一方有協助的義務。行使探權利的方式、時間由當事人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權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應當恢復探望的權利。
《婚姻法》的這一條,規定了探望權的以下內容:
一、探望權的主體:是指已離婚的父或母與其子女,直接撫養子女的一方應予以配...
探望權,亦稱探視權,是指離婚后不與子女共同生活的父母一方,享有對該未成年子女進行看望并與之保持直接聯系與交往的權利。探望權的行使一方面有利于維系父(母)子親情;另一方面亦有利于子女充分享有父母關愛,不致因父母離異而遭受更大心靈傷害。因而在司法實踐中法院對于探望權都能給予保護,現行《婚姻法》及最高法院解釋則更是將探望權的保護顯性及重視。由于大多數離婚訴訟雙方當事人都已處于敵對的狀態,不愿日后再有...
1、探望權的主體是曾經存在夫妻關系的男女雙方的一方。男女雙方過去曾經存在夫妻關系,經過離婚而解除了婚姻關系。探望權的主體相對于被探望的子女來講只能是父或母。筆者認為探望權的行使只限于孩子的父母雙方,不得任意擴大范圍。
2、探望權行使的時間是離婚后。通過離婚程序,夫妻雙方解除了婚姻關系,才能產生探望權。
3、探望權的主體必須是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母,本來經常就同被撫養...
根據《婚姻法》第三十八條的規定,不直接撫養子女的母或父,有探望子女的權利,另一方有協助的義務。行使探望權利的方式、時間由當事人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二十四條規定: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的離婚判決中未涉及探望權,當事人就探望權問題單獨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第二十五條規定:當事人在履行生效判決、裁定或者調解書的過程中,請求中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