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老太太今年65歲,退休工人,因老伴去世早和獨生子相依為命,兒子大學畢業后在外地就業結婚。2000年5月孫子出生,李老太太高興的就到兒子處一起住,一直照顧到孫子斷奶后,就把孫子領回家撫養,兒子和兒媳除放假回來照看外,全由李老太太一人照看孫子。去年8月兒和兒媳突然離婚,孫子由兒媳從奶奶身邊接走撫養,李老太立感失落。春節前奶奶想念孫子,就去探望孫子,并商量兒媳領孫子回家過春節被拒絕。李老太太因思念孫子...
【案情】
洪某、白某(原告)與董某(被告)系公婆與兒媳的關系。原告之子與被告董某與2000年3月登記結婚,于2002年生下一女佳佳(化名)。原告之子因車禍于2004年12月份死亡。此后,佳佳一直隨其母董某生活。洪某、白某訴至人民法院,請求行使探望權。
【判決】
法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七條之規定,判決如下:原告洪吉義、白如華于每年寒暑假期間探望洪奧佳,被告董丙芹有協助義務。一審法院判決后,...
離婚后,許某認為沒按時見到孩子,就以“探視權”受侵犯為由,向法院申請執行。日前,經執行法官耐心化解,許某和前夫王某預定,將5月份的探視時間定在今天———“六一”兒童節。
許某與王某因感情不合,于今年4月協議離婚,約定3歲女兒隨父親王某生活,許某每月給付撫育費500元。因許某在溫州一中學教書,雙方約定每月第一個星期天為許某看望女兒的時間。第二個月恰逢“五一...
《婚姻法》第三十八條規定:“離婚后,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母,有探視子女的權利,另一方有協助的義務。行使探視權利的方式、時間由當事人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父或母探視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視權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應當恢復探視權的權利”。
探視權,從法律的規定來看,父母有撫養教育未成年子女的義務,因此,規定探視權是未成人獲得父愛、母愛等婚姻家庭權...
“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是探視權中止的唯一法定理由,體現了婚姻法保護子女身心健康的立法傾向。什么是“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呢?對此婚姻法沒有列舉具體情形。但根據司法實踐和當前社會生活實際,下列因素對子女的身體、心理和道德觀念有顯著的不良影響,應當成為探視權中止的事由:(1)探視權人患有嚴重危害健康甚至是生命的傳染性疾病,而該病可能通過和子女的一般性接觸傳染給子女的;(2)探視方在探...
我國《婚姻法》規定的中止探望權的條件為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實踐中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為:
1、探望權人對子女有侵權或者犯罪行為;
2、探望權人患有嚴重傳染性疾病或其他疾病,可能危及子女健康;
3、探望權人有吸毒、酗酒等行為,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
4、探望權人為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
5、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
所謂探望權,就是父母在離婚或解除同居關系后,與子女分居的一方所享有的可在一定的時間、地點探望子女的權利。我國《婚姻法》第三十八條規定“離婚后,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權利,另一方有協助的義務。行使探望權利的方式、時間由當事人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從民法理論上講,父母對子女的探望權,是父母基于父母子女關系而享有的一項重要權利,是親權監護的重要組成部分。因...
離婚后,許某認為沒按時見到孩子,就以“探視權”受侵犯為由,向法院申請執行。日前,經執行法官耐心化解,許某和前夫王某預定,將5月份的探視時間定在今天“六一”兒童節。
許某與王某因感情不合,于今年4月協議離婚,約定3歲女兒隨父親王某生活,許某每月給付撫育費500元。因許某在溫州一中學教書,雙方約定每月第一個星期天為許某看望女兒的時間。第二個月恰逢“五一”長假,許某因沒...
探望權的中止,是指因發生一定的法定事由,致使探望權不宜繼續行使,而由人民法院依法暫時停止探望權的行使。探望權是離異父母依法享有的法定權利,不得任意阻礙、限制甚至剝奪。但是,如果行使探望權不利于子女的身心健康,有的甚至嚴重損害子女的利益時,就應對其探望權的行使給予必要的限制。因此,婚姻法第38條第3款規定:“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權利;中止事由消失后,...
案情介紹:海滄居民何某因拒不履行法定義務被海滄法院正式拘留。他成為廈門第一個因侵犯探視權被司法拘留者。
據了解,何某與前妻林女士于2004年2月份協議離婚。離婚時兒子年僅7周歲,當時雙方約定,孩子由父親何某撫養,但是,林女士有權探望。但離婚后,林女士很快就到上海工作。林女士曾向法院申請,希望寒暑假接兒子到上海共住,這一請求得到了法庭的支持。
法官說,探視權是和撫養權相對的一種權利。父母離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