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后,許某認為沒按時見到孩子,就以“探視權”受侵犯為由,向法院申請執行。日前,經執行法官耐心化解,許某和前夫王某預定,將5月份的探視時間定在今天———“六一”兒童節。
許某與王某因感情不合,于今年4月協議離婚,約定3歲女兒隨父親王某生活,許某每月給付撫育費500元。因許某在溫州一中學教書,雙方約定每月第一個星期天為許某看望女兒的時間。第二個月恰逢“五一”長假,許某因沒能在約定地點見到女兒,馬上就以未能正常探視為由,向法院申請執行。執行法官與王某取得聯系后,王某的父母向法官訴起了苦:王某已打電話告訴了許某孫女因感冒發燒在醫院,可許某仍要求按調解時約定的時間地點看孩子,有些不近情理,雙方離婚后,孫女一直由爺爺奶奶照顧,由于王某無業,孩子的生活費一直由爺爺奶奶墊付,希望許某能按時給付撫育費,也希望看望孩子的地點能改在離老人住處近一些的地方。
聞知此事,執行法官 迅速與身在溫州的許某取得聯系,希望她能考慮一下老人的建議。許某對自己的行為有欠考慮表示了歉意,愿意將未付的兩個月的撫育費全部付清,并重新協商會面地點。最后,法官提議將這一次的探視時間定在6月1日,得到了雙方的一致贊同,聽說兒童節能和爸爸媽媽一起過,孩子高興地拍起了小手。
一位倫理專家指出,即使夫妻離異,也應該給孩子雙份的幸福。離婚后的父母雙親,對孩子的撫養是最基本的責任,對孩子的探視也是最基本的權利,當簽下離婚協議后,如果不定期支付撫養費、不定期探視孩子,都是一種不誠信的表現。如果有特殊原因、有困難不能配合執行,都應與對方提前溝通協調。如果想讓孩子感受到雙倍的親情,不妨學學文中這對離異雙親,相互尊重相互寬容,陪孩子一起歡度“六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