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洪某、白某(原告)與董某(被告)系公婆與兒媳的關系。原告之子與被告董某與2000年3月登記結婚,于2002年生下一女佳佳(化名)。原告之子因車禍于2004年12月份死亡。此后,佳佳一直隨其母董某生活。洪某、白某訴至人民法院,請求行使探望權。
【判決】
法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七條之規定,判決如下:原告洪吉義、白如華于每年寒暑假期間探望洪奧佳,被告董丙芹有協助義務。一審法院判決后,雙方當事人均沒有上訴。
【評析】
探望權是指離婚后未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母一方依法享有的在一定時間,以一定方式探視、看望子女的權利。探望權是法定的權利,是以法律形式對親情交流和維系的保障,任何人都不得非法干預。享有探望權的主體是離婚后未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母親或者其他對未成年子女負擔撫養、教育義務的法定監護人。
根據我國《婚姻法》有關規定,配偶生有子女后離婚的,子女無論隨父親或母親生活,仍是父母雙方的子女,父母對于子女有撫養和教育的權利和義務。離婚后,不直接撫養子女的一方有探望子女的權利,另一方有協助的義務。協助一方拒不履行協助義務的,探望人可申請人民法院采取強制措施。對探望權不履行義務的,可以強制執行(拘留或罰款)。但是,我國《婚姻法》規定探望權享有的主體為子女的父母,而沒有直接規定爺爺或者奶奶(隔代)的親屬的探望權。
正確的行使探望權(隔代)能更好地與子女溝通和交流,減輕子女的家庭破碎感,促進子女身心健康成長,減少社會不穩定因素。本案中原告雖不是法定的探望權的主體,但本案一個基本事實,是兩原告與被告之女佳佳是具有血緣關系的直系親屬,具有親屬關系上的權利和義務。兩原告晚年喪子,其身心受到了極大的打擊,又將對兒子思念寄托在孫女身上,是情理之所在。如果不允許原告進行適時探望,不僅將喪失親情的機緣,對已年逾花甲的兩原告,無疑也是極大的心理傷害,不能夠體現中華民族的傳統美德和公序良俗,更與建設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要求不相符。允許原告行使探望權,是探望權主體的擴大,對兩原告來說不僅是一種作為祖父母對孫女責任,而且隔代探望,雙方保持相互往來,相互溝通和交流,能夠增加親情,對原告來說也是心靈的慰藉。從佳佳方面講,在其成長的過程中,必然要和他人交住,也需要親情,兩原告與其交往,也會增加其本人的自我認知感與歸屬感,有利于其健全人格的形成,有利于其身心健康。因此,特殊情況下,隔代探望,祖父母也可以成為探望權的主體。這樣,能夠更好地體現法律上的人文關懷,也符合公序良俗的法律原則,符合社會主義道德建設和建設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要求,也是維護中華民族傳統美德的體現。因此,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七條之規定,做出判決原告可以行使隔代探望權,但應考慮被告撫養女兒的實際情況,可利用寒暑假或其他節假日適時適用,進行感情交流。在原告行使探望權期間,如果原告有對佳佳的成長不利的行為,可適時中止探望,以保護佳佳的身心健康。
法律連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八條 離婚后,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權利,另一方有協助的義務。行使探望權利的方式、時間由當事人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權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應當恢復探望的權利。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 第七條 民事活動應當尊重社會公德,不得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破壞國家經濟計劃,擾亂社會經濟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