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謂探望權,是指夫妻離婚后,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權利,直接撫養子女的一方有義務協助非撫養一方行使探望的權利。探望權在婚姻家庭法律中是一項非常重要的權利,它可以保證夫妻離異后非直接撫養一方能夠定期與子女團聚,有利于彌合家庭解體給父母子女之間造成的感情傷害,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健康成長。受當時客觀社會背景和法制建設進程的限制,我國在1980年頒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中,對于離異夫...
婚姻法中探望權的概念及對該概念的理解,就國內外在探望權強制執行過程中及理論研究方面的有關問題進行綜合分析研究,并探索解決這系列問題的新的有效途徑。
國外對探望權制度制定的依據,我國探望要制度的立法思想以及國內外探望權制度的不同之處。筆者認為確立探望權是符合世界婚姻家庭制度發展的潮流,是作為婚姻立法重要的補充。
探望權的立法基礎和行使方法。探望權是貫穿于父母子女身份關系的一種派生權利和...
【摘要】 隨著我國法律制度的健全,探望權制度越來越受到人們的關注,但是探望權制度是我國新修訂的《婚姻法》根據我國社會生活實際增加的一項新制度。對這一制度的理解和運用還存在很多問題,希望通過本文對這一制度的粗淺探討,能夠使人民對探望權制度的有關法律問題有一定的理解和認識。
【關鍵詞】探望權 探望權的行使 探望權的性質 探望權中止與恢復 強制執行
2001年4月28日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
所謂探望權,是指夫妻離婚后,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權利,直接撫養子女的一方有義務協助非撫養一方行使探望的權利。實際上,探望權不僅是一種權利,更是一種義務。有專家認為:父母的離異給未成年子女造成的傷害僅次于死亡。我國《婚姻法》確立這項制度也是為了使非撫養一方能更好地與子女溝通和交流,減輕子女的家庭破碎感,促進子女身心健康成長,減少社會不穩定因素。在司法實踐中,要保證探望權得以正確...
2001年4月,修訂的《婚姻法》第一次將離異父母對子女的探望上升為一種權利。該法第三十八條規定,離婚后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權利,另一方有協助的義務。2001年底,最高人民法院頒布的婚姻法司法解釋,規定當事人可就探望權提起單獨之訴。探望權的規定,符合中國國情,符合中華民族父母子女間親情的傳統道德,既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健康成長,也有利于父母子女之間的正常交往和感情聯絡,但是,在實際執行過...
論文摘要:婚姻法修正案設立了探望權制度,填補了婚姻家庭制度的空白。法律規定,探望權是父母離婚后,未取得直接撫養權的父母的權利。但從探望權產生的法理基礎父母子女關系即權利義務關系分析,我們可以得知,探望權是非常態父母子女關系中存在的一項權利,不限于離婚父母;同時它不僅是父母的權利也是父母的義務,即子女也有要求父母探望的權利。探望權制度應在堅持以子女利益為重兼顧父母利益的原則下進一步完善。
...
探望權,又稱見面交往權,是指離婚后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親或母親一方享有的于未成年子女探望、聯系、會面、交往、短期共同生活的權利。
《婚姻法》第三十八條規定:離婚后,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權利,另一方有協助的義務。行使探權利的方式、時間由當事人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權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應當恢復探望的權...
子女探望權行使是指離婚后,間接扶養子女的一方探望子女。對探望的方式、時間安排一般由父母在離婚時協議。為子女的健康成長,雙方在離婚時應對子女的探望問題進行協商,對探望方法、時間進行具體、細致的安排。
離婚時雙方對子女探望不能達成協議的,由人民法院在處理離婚案件時一并判決。一般在不影響子女的學習、嚴重改變子女生活規律的前提下,確定一段時間內,間接扶養方可與子女單獨交流。如果人民法院已經作出的...
《婚姻法》第48條規定:“對拒不執行有關撫養費、贍養費、財產分割、遺產繼承、探望子女等判決或裁定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強制執行。有關個人和單位應負協助執行的責任。”但是須注意的是,這里強制執行的對象只能是拒不履行協助責任的有關個人和單位,而不是子女。因為探望權糾紛案件涉及人身問題,如果執行不當,會對子女的身心健康造成嚴重的傷害。因此,《適用<婚姻法>的解釋(一)》第32條規定;“婚...
1、探望權的主體是曾經存在夫妻關系的男女雙方的一方。男女雙方過去曾經存在夫妻關系,經過離婚而解除了婚姻關系。探望權的主體相對于被探望的子女來講只能是父或母。筆者認為探望權的行使只限于孩子的父母雙方,不得任意擴大范圍。
2、探望權行使的時間是離婚后。通過離婚程序,夫妻雙方解除了婚姻關系,才能產生探望權。
3、探望權的主體必須是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母,本來經常就同被撫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