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讀:探望權,屬于家庭關系中親權的范疇。親權是指父母對未成年子女生活上的照料、身體健康和人格權利上的保護、思想道德上的教育培養、行為上的管束及財產上的管理等權利和義務的集合。那么,夫妻離婚后,應如何正確行使探望權呢?
滬律網律師解答:第三十八條規定:離婚后,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權利,另一方有協助的義務。行使探權利的方式、時間由當事人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父或...
探望權案件的執行,是未與子女生活的一方對子女的親權得以實現的法律保障。離婚后,父母與子女的關系并不解除,父母對子女都有親權。但是,如果未與未成年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能定期看望、關心子女,那么其實現親權的意義就成為沒有必要。因此,探望權案件的執行是必要的教養得以實現的重要形式。
根據《婚姻法》的有關規定,對拒不執行有關探望子女等判決和裁定的,人民法院只能對拒不履行協助另一方行使探望權的有關...
導讀:探望權是探望權人的法定權利,法律應該保護探望人的探望權,但是探望權也涉及到撫養方和子女的利益,可能損害相關人尤其是子女的合法權益,因此有必要從立法上加以限制。
探望權中止制度,就是通過中止探望權人在一定時間內行使探望權,來保護相關人的權益。但是探望權畢竟是探望權人的一項重要的人身權利,中止探望權對探望權人影響巨大,法律也應該從制度上保障探望權人的探望權不被任意剝奪。我國婚姻法為平衡...
法律確立了父母對子女的探視權,就引出了探視權的執行難題。由于探視權執行對象的特殊性和法律、法院對其粗線條的規定、裁定,使得探視權在強制執行過程中更多地流于形式,法院在很多情形下,對探視權的執行只能做中止結案。下面筆者就目前對探視權法院執行中遇到的幾點難點和困惑發表幾點看法。
1.關于探視權行使的對象及探視權執行的可行性問題。
我國《婚姻法》第48條規定:對拒不執行有關扶養費、撫養費、贍養...
導讀:《婚姻法》第三十八條規定:“離婚后,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權利,另一方有協助的義務。行使探權利的方式、時間由當事人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權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應當恢復探望的權利。”《婚姻法》規定了探望權的以下內容:
一、探望權的主體:是指已離婚的父或母與其子女,直接撫養子女的一方應予...
導讀:婚姻法上所規定的探望權是指父母離婚后,不直接撫養子女的一方有探望子女的權利,它是離婚后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母享有的與未成年子女的聯系、會面、交流等權利。那么,婚姻法對探望權的規定有哪些意義?
《婚姻法》第三十八條 離婚后,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權利,另一方有協助的義務。行使探望權利的方式、時間由當事人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
導讀:探望權是離婚后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母依法享有的探望子女的權利。那么,離婚后孩子的探視權如何行使?
一、離婚后孩子的探視權如何行使?
《婚姻法》第38條第1款規定:“離婚后,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權利,另一方有協助的義務。”
離婚后孩子的探視權的實現可以由父母協商和約定,也可以由法院判決。
在行使探望權時,時間和地點可以由父母雙方協商,協議不成的,由法院判...
導讀:探望權,是指父母離婚后,不直接撫養子女的一方依法享有對未與之共同生活的子女進行探望、看望、交往的權利。探望權的權利主體主要是指未直接撫養子女的一方。那么,爺爺奶奶對孫子女有探望權嗎?
《婚姻法》第三十八條規定:“離婚后,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權利,另一方有協助的義務。”探望權的行使,需具備以下構成要件:
(一)父母離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撫養;
(二)權利主體...
導讀:探視權執行案件不同于一般民事案件執行,由于其執行標的的特殊性、執行內容的長期性等因素,導致在司法實踐中經常遇到一些困難。因此,在此類案件的執行過程中應注意以下的問題:
首先,在執行時,要把思想教育和法制宣傳工作貫穿始終,切實做好疏導教育工作。法院在執行此類案件時,要做過細的疏導教育工作,使當事人認識到子女和父母的關系不因父母的關系不因父母的離婚而消除,另一方有探視子女的權利,阻礙、...
導讀:夫妻離異后,不直接撫養子女的一方有定期探望子女的權利。探視權的行使可以保證夫妻離異后非直接撫養一方能夠定期與子女團聚,有利于彌合家庭解體給父母子女之間造成的感情傷害,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健康成長。但是,在司法實踐中,離婚后探視權執行難現象較為突出,而導致這種現象發生的原因諸多,下面是小編歸納的幾點:
首先,先來了解下什么是探視權。探視權,又稱探望權,是指夫妻離婚后,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