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讀:什么是探望權,應該怎樣執行?本文滬律網婚姻法編輯介紹的是探望權的概念及探望權怎樣執行的內容。
什么是探望權?
探望權,是指夫妻離婚后,不直接撫養子女一方對子女進行探望的權利。不直接撫養子女的一方為權利主體;直接撫養子女的一方為義務主體。義務主體應為權利主體行使探望權提供相應的協助義務并承擔不得妨礙對方探視的消極義務。
那么,探望權應該怎樣執行?
《婚姻法》第三十八條第一款規定...
導讀:探望權是法律賦予公民的身份性權利,它既是父母的權利,也是子女的權利。那么,父母離婚能否放棄探望權呢?
案情介紹:
原告張某(男)與被告王某(女)在2007年月1月登記結婚,2008年生育一子。后因性格不合,于2010年協議解除婚姻關系。雙方達成了如下協議條款:
1、由張某撫養孩子,撫養費自理。
2、王某放棄對孩子的探望權。
3、財產歸各自所有,無共同債權債務。自雙方離婚后,王某思念小孩多次...
導讀:本文滬律網婚姻法編輯介紹的是探視權的概念、執行探視權存在的幾個問題以及如何應對這些問題。
一 探視權的概念
所謂探視權,即指父母對自己子女的探望權,就是父母在離婚或解除同居關系后,與子女分居的父或母一方所享有的可在一定的時間、地點探望子女的權利。從民法理論上講,父母對子女的探視權,是親權中的一項基本的重要權利,它是基于父母子女關系而享有的身份權的合法體現。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
探望權的主體及其權利的行使
(一)探望權的主體與內容
根據新修訂的《婚姻法》第三十八條第一款之規定,探望權的權利主體為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母,義務主體為隨子女共同生活的另一方。此處的父母子女既包括婚生子女與父母,也包括非婚生子女與父母、養父母養子女及同意繼續撫養的有撫養關系的繼父母與繼子女。
探望的內容既包括見面、交往。見面,如直接見面,短期共同生活在一起,交往,如互通書信、互通電話...
國內法律規定
2001年4月28日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一次會議通過了《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的決定》,對1980年婚姻法進行修改和完善。根據我國社會生活的實際情況增加了一些制度,其中很重要的一條是夫妻離異后對子女的探望權制度。新修訂的婚姻法第三十八條規定:“離婚后,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權利,另一方有協助的義務。行使探望權利的方式、時間由當事人協議;協...
探望權,又稱見面交往權,是指離婚后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親或母親一方享有的于未成年子女探望、聯系、會面、交往、短期共同生活的權利。
探望權的主體
是指已離婚的父或母與其子女,直接撫養子女的一方應予以配合。
探望權的行使
是享有探望權的主體執行人民法院已生效的離婚判決或雙方生效協議的實質性內容。
探望權的中止
探望權是在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長的前提下行使的,直接撫養子女的一方認...
探望權的行使
子女探望權行使是指離婚后,間接扶養子女的一方探望子女。對探望的方式、時間安排一般由父母在 離婚時協議。為子女的健康成長,雙方在離婚時應對子女的探望問題進行協商,對探望方法、時間進行具體、細致的安排。
離婚時雙方對子女探望不能達成協議的,由人民法院在處理離婚案件時一并判決。一般在不影響子女的學習、嚴重改變子女生活規律的前提下,確定一段時間內,間接扶養方可與子女單獨交流。如果...
導讀:探視權在執行方面有難度一直都存在的問題。在眾多案件中,探視權的執行存在的問題主要有一下幾個:
(一)探視權的執行標的難以確定。
一般民事案件的執行標的要么是物,要么是行為,而探視權的執行內容是法律規定的一項權利--探視權及其行使的方式。由于這一執行內容相對較為抽象,因而沒有明確的執行標的,造成執行起來非常困難。
(二)缺乏法定的適合此類特殊案件的相關執行措施.
現有的民事訴訟法中...
摘要:探望權,又稱見面交往權,是指離婚后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親或母親一方享有的于未成年子女探望、聯系、會面、交往、短期共同生活的權利。《婚姻法》第三十八條規定:離婚后,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權利,另一方有協助的義務。行使探權利的方式、時間由當事人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權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應當恢復探望的...
內容摘要:我國婚姻法第三十八條確定了離婚后子女探望權制度,使法律對離婚雙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的保護更進一步,使司法機關對相關案件的裁判有了法律依據,也是我國婚姻法的進一步完善。但對這一制度在理論上如何理解,在實踐中如何運用,都應進一步學習和探討。本文就探望權制度產生的根源和探望權的主體、內容、行使及執行作初探。
關鍵詞:探望權制度 初探
探望權制度是我國新修訂的《婚姻法》根據我國社會生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