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讀:探視權在執行方面有難度一直都存在的問題。在眾多案件中,探視權的執行存在的問題主要有一下幾個:
(一)探視權的執行標的難以確定。
一般民事案件的執行標的要么是物,要么是行為,而探視權的執行內容是法律規定的一項權利--探視權及其行使的方式。由于這一執行內容相對較為抽象,因而沒有明確的執行標的,造成執行起來非常困難。
(二)缺乏法定的適合此類特殊案件的相關執行措施.
現有的民事訴訟法中的強制措施,比如查封、凍結或代為履行等,在執行探視權中均不能適用。由于案件當事人的子女并非案件的執行對象或執行標的,就不能像執行過付財物對當事人的子女本身采取任何強制措施來執行。
(三)執行程序終結難以確定。
審判實踐中,探視權一般每年至少有幾次,或十幾次。這樣在執行操作中,經常出現上一次探視權剛剛強制執行完畢,申請人又直接來找執行法官要求行使這一次剛剛到期的探視權的行使。造成執行法官對探視權執行案件程序難以終結。執行實踐中,不同的法官對此往往有不同的理解,致使執行產生較大爭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