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讀:探望權是法律賦予公民的身份性權利,它既是父母的權利,也是子女的權利。那么,父母離婚能否放棄探望權呢?
案情介紹:
原告張某(男)與被告王某(女)在2007年月1月登記結婚,2008年生育一子。后因性格不合,于2010年協議解除婚姻關系。雙方達成了如下協議條款:
1、由張某撫養孩子,撫養費自理。
2、王某放棄對孩子的探望權。
3、財產歸各自所有,無共同債權債務。自雙方離婚后,王某思念小孩多次到張某家試圖探望,均遭到張某及其家人的拒絕。
律師分析:
那么,王某在離婚協議中主動放棄探望權,父母離婚能否放棄探望權呢?我認為,協議中關于探望權的條款應受婚姻法調整,探望權是一種身份權,任何人無權通過協議的形式剝奪父母對子女的探望權。故離婚協議中關于探望權的條款為無效條款。具體而言:
一、協議中有關財產分割的內容屬于雙方真實意思的表示,受《合同法》調整,除非一方存在隱瞞財產的行為,否則該協議約束雙方。《合同法》第二條規定“婚姻、收養、監護等有關身份關系的協議,適用其他法律規定”,因此探望權不屬于《合同法》的調整范圍。
二、張某和王某自愿簽署的協議能否對探望權進行限定。探望權是指夫妻離婚后,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母)按照離婚協議或法院判決,遵循一定的方式和時間,探望子女的權利。探望權是基于親權的一種派生權利,只要身份關系存在,探望權就應該是非撫養子女方的法定權利。從設立探望權的立法目的看:保證非撫養一方能夠定期與子女團聚;彌合因家庭解體給父(母)子(女)造成的感情傷害;保障未成年子女的身心健康和成長進步。從子女的身心健康出發,不與子女同居住的父(母)親,既有權利又有義務看望子女,子女也有與不同居住的父(母)親交流的渴望,因此探望權不僅是父母的權利,也是子女的權利。
根據《婚姻法》規定:“父母與子女間的關系,不因父母離婚而消除。離婚后,子女無論由父或母直接撫養,仍是父母雙方的子女。”因此張某和王某雖協議解除了婚姻關系,但雙方仍是子女的父母,這種身份關系仍然存在。探望權作為一種身份性的權利,王某既無權放棄,張某也無權剝奪。
綜合分析,張某和王某在離婚協議中約定王某放棄對子女的探望權是不符合法律規定的,屬于無效條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