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案情:
原告彭某,女,27歲,江西省南豐縣人
被告艾某,男,61歲,江西省南豐縣人
被告魏某,女,57歲,系艾某之妻
原告彭某與兩被告之子艾某于1997年6月10日結婚,婚后于1998年9月9日生育一子,取名艾某某。后因感情不和,彭某與艾某于1999年9月11日離婚,艾某某由彭某撫養,艾某每月付一定的撫養費,兩被告則常到彭某處看望孫子。2001年初,彭某再婚后,為避免兩被告的探望行為對其組成家庭的不良影響,對兩被告提出異議,要求他們未經她的同意不要擅自探望艾某某。但兩被告認為,他們去看望孫子合情合理合法,因而對彭某的異議未予理睬,仍然經常去艾某某所在幼兒園探望并帶一些食品給艾某某吃。原告認為這樣不定期地給小孩零食吃會使小孩食欲不穩定,影響其身體健康,而且經常去幼兒園探望也會妨礙小孩的正常學習,從而訴至法院。
(二)裁判依據及主要內容
受案法院審理認為:兩被告系被告探望人的爺爺奶奶,若雙方無異議,在適當的場所,有節制地探望孫子也是人之常情。但兩被告在被探望人的直接監護人已有異議的情況下,不體諒原告彭某已另立新家的難處,堅持探望孫子則侵犯了原告的監護權,違反了婚姻法的規定,因為婚姻法明確規定,只有離婚后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母,才有探望子女的權利。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八條第一款之規定作了如下判決:被告艾某、魏某今后未經原告彭某許可,不得擅自探望原告之子艾某某。
(三)點評:
探望權,指定期或不定期探望子女的一種權利。我國新《婚姻法》第38條規定:“離婚后,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權利,另一方有協助的義務。”因此在將子女的監護權判給一方,法律賦予沒有監護權的父或母的探望權是其作為父母的一項基本權利,無正當理由是不能剝奪的,但夫妻離婚后,小孩的爺爺奶奶或外公外婆是否享有探望權呢?這就得另當別論了。若已離婚的夫妻雙方無異議,在適當的場合,有條件地探望孫子外孫是人之常情。如果小孩已離異的父親或母親,特別是行使監護權的一方在再婚后,對小孩原來的爺爺奶奶或外公外婆探望小孩有異議,爺爺奶奶或外公外婆還堅持探望孫子外孫,就有悖于上述法律規定,因為法律沒有賦予其探望權。本案中,被告在被探望人之母即直接監護人已有異議的情況下,認為探望孫子是無可非議的,不體諒原告已另立新家的難處,堅持探望孫子,則侵犯了原告的監護權,違反了新《婚姻法》有關探望權的規定,所以法院判決二被告未經原告許可,不得擅自探望孫子是正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