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望權,指定期或不定期探望子女的一種權利。我國新《婚姻法》第38條規定:"離婚后,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權利,另一方有協助的義務。"
因此在將子女的監護權判給一方,法律賦予沒有監護權的父或母的探望權是其作為父母的一項基本權利,無正當理由是不能剝奪的,但夫妻離婚后,小孩的爺爺奶奶或外公外婆是否享有探望權呢?這就得另當別論了。
爺爺奶奶沒有直接的探視權。根據法律規定,夫妻離婚后,只有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母才有探望子女的法定權利。爺爺奶奶要探望孫子和孫女,則應得到直接撫養孩子的監護人的許可才可以。若已離婚的夫妻雙方無異議,在適當的場合,有條件地探望孫子外孫是人之常情。
如果小孩已離異的父親或母親,特別是行使監護權的一方在再婚后,對小孩原來的爺爺奶奶或外公外婆探望小孩有異議,爺爺奶奶或外公外婆還堅持探望孫子外孫,就有悖于上述法律規定,因為法律沒有賦予其探望權。
相關法律可參考:《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八條 離婚后,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權利,另一方有協助的義務。
行使探望權利的方式、時間由當事人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權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應當恢復探望的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