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探望權的概念
夫妻雙方離婚后,不與子女生活的父或母,按照規定的要求看望不與自己生活在一起的子女的權利。
二、立法目的
原沒有規定探望權,在現實生活中,有一些離婚之后的夫妻,因雙方關系惡化,撫養子女一方就以不準另一方探望子女作為懲罰對方的手段。事實上,這種做法不利于子女的健康成長。為了防止此類事情的發生,新婚姻法第三十八條第一款明確規定了探望制度。該條規定:“離婚后,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母,...
在不久前全市法院的執行大行動中, 跟隨法官在一起探視權執行案中看到了令人心酸的一幕:離婚的夫妻倆為了探視孩子打起“奪女戰”,孩子的爺爺說起“失蹤”了半個多月的3歲孫女,禁不住老淚縱橫:“這樣躲來躲去,囡囡真可憐?。?rdquo;
案情回放——
這對年輕夫婦結婚不久感情便亮起“紅燈”,3年前有了女兒囡囡。但是孩子的降臨并沒有挽救已經死亡的愛情,離婚成為兩...
1994年4月,周某和楊某結婚,不久,他們的兒子小楊出世。然而,在孩子出生不久,楊某和周某就不繼續生活在一起。1997年6月,兩人經過河南省漯河市源匯區法院調解離婚,他們的婚生兒子由揚某撫養。然而,自從楊某撫養小楊后,揚某對于小楊母親周某探望兒子的行為不大樂意,有意阻止。這樣,在兩人離婚后至小楊9歲,周末長達8年未能與兒子謀面。于是周某向當地法院提起訴訟,要求每周探望兒子一次。河南省漯河市源匯區法院受理...
昨天上午,市一中院宣判了一起因母親在外地工作無法在周末探視孩子引發的糾紛案。一中院終審判決,母親有權在每年寒假和暑假期間,將孩子接到身邊共同生活,以實現對離異子女的探視權。據悉,這是新規定離異父母有探視子女的權利后,法院對外地父母行使探視權的新嘗試。
非非的父母于2003年3月離婚,正在上小學的非非被判給父親撫養。母親周女士在外地工作,不住在北京,工作忙、路途遠,無法經常探視孩子。后周女士就探視...
問: 我與妻子林某婚后感情不合,經常發生激烈的爭吵,已經到了不得不離婚的地步,但是雙方都很喜歡小孩丁丁,因此雙方在離婚問題上不能達成協議。后經法院調解離婚,給了林某,我每月給予生活費300元。但我在當時沒有提出探視的問題,調解書中沒有涉及。離婚后,我自顧掙錢忙碌于工作,一直沒有;林某在離婚后一年多就和王某再婚了,王某很喜歡我們的小孩丁丁,林某、王某和丁丁一家人生活好像很融洽,我應當為他們祝福,但...
凌某某的父親凌某與陳某原是一對恩愛夫妻。后因雙方性格差異較大,沒有共同語言,導致夫妻感情不和。2003年5月6日,雙方協議到北流市民政局辦理離婚登記,雙方約定婚生男孩凌某某由凌某撫養。離婚后盡管解除了凌某、陳某雙方的精神痛苦,但愛子心切的陳某日夜思念自己的親生兒子凌某某,擔心凌某某,并多次要求探望自己的兒子。凌某認為,離婚后兒子由他撫養,兒子是他個人的,而拒絕陳某的探望,并將凌某某藏起來,造成陳某...
爭奪孩子 雙方爭吵 17日晚,張先生確定孩子是被劉女士“偷”走之后,就趕到劉女士家討要孩子。當時,劉女士連門都沒給他開。昨天上午,張先生硬闖了進去,并和劉女士吵了起來。劉女士哭著說,自從去年10月和張先生離婚后,前夫就剝奪了她看孩子的權利。17日下午,她抑制不住自己對孩子的思念,就把孩子從幼兒園側門抱了出去。張先生怒斥劉女士不經他允許私自把孩子“偷”走,并聲明是他取得了女兒的...
如何爭取離婚子女探視權 權歸屬對方后,未享有監護權之一方,仍然享有與未成年子女見面接觸的權利,也就是所謂“探視權”,如何與子女面會交往?時間如何?方式如何?地點如何?都可以由父母親加以協議,當然,如果父母協議不成也可以要求法院來處理。取得監護權的一方,會用手段妨害他方探視的權利,當有監護權一方蓄意刁難探視時,可以依法強制執行?! ∫话闳私洺S械挠^念:“既然已經失去子女監護權,自當不必負擔生活費用!”...
法院經審理查明,張某與許某于2002年12月23日登記結婚,婚生一女姍姍,現已兩歲半。2005年11月,雙方因性格不合,在民政局協議離婚,約定姍姍由父親許某撫養,母親張某每月給付撫育費200元,張某可探視孩子但需提前聯系許某。今年6月,張某要求許某將孩子送往指定地點進行探視,許某因孩子健康問題未答應張某的要求,為此,張某訴至法院,提出每周探視孩子一次,且要將孩子接走共同住一段時間。庭審中,經法院主持調解,雙方...
只是原則規定“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可以中止。沒有進一步的司法解釋。 婚姻法三十八條第二款 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權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應當恢復探望的權利。實踐中可以有這些情形:1、曾犯罪行情節特別嚴重,社會影響極大,手段特別惡劣,無明顯悔罪表現;2、對未成年子女有遺棄、虐待、歧視或其他不盡教育、的行為,嚴重侵害未成年子女健康;3、有賭博、酗酒、吸毒、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