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上午,市一中院宣判了一起因母親在外地工作無法在周末探視孩子引發的糾紛案。一中院終審判決,母親有權在每年寒假和暑假期間,將孩子接到身邊共同生活,以實現對離異子女的探視權。據悉,這是新規定離異父母有探視子女的權利后,法院對外地父母行使探視權的新嘗試。
非非的父母于2003年3月離婚,正在上小學的非非被判給父親撫養。母親周女士在外地工作,不住在北京,工作忙、路途遠,無法經常探視孩子。后周女士就探視權向法院起訴,要求每年假期把孩子接到外地與母親共同生活一段時間。而非非的父親表示,現在交通非常方便,周女士完全可以在節假日來探望孩子。因此不同意周女士主張在假期與孩子共同生活一段時間的探視方式,只同意女方每月在男方的下探視孩子一次,每次兩小時。最終市一中院終審判決,周女士有權在孩子每年的寒假假期探視十天、暑假假期探視二十天。探視期內女方可將孩子從男方處接出,與孩子共同生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