凌某某的父親凌某與陳某原是一對恩愛夫妻。后因雙方性格差異較大,沒有共同語言,導致夫妻感情不和。2003年5月6日,雙方協(xié)議到北流市民政局辦理離婚登記,雙方約定婚生男孩凌某某由凌某撫養(yǎng)。離婚后盡管解除了凌某、陳某雙方的精神痛苦,但愛子心切的陳某日夜思念自己的親生兒子凌某某,擔心凌某某,并多次要求探望自己的兒子。凌某認為,離婚后兒子由他撫養(yǎng),兒子是他個人的,而拒絕陳某的探望,并將凌某某藏起來,造成陳某無法探望自己的兒子。凌某的行為嚴重地傷害了陳某的感情,導致了陳某整日以淚洗臉,茶飯不思,寢食不安。經(jīng)親戚朋友同事多次勸解均無效果的情況下,陳某憤然將凌某告上法庭。
法官通過詳細的法庭調查,查明凌某拒絕陳某探望兒子的原因,指出了凌某的行為是違法的,并對凌某的行為進行嚴肅的批評教育?!丁返谌藯l規(guī)定“離婚后不直接撫養(yǎng)子女的生父或生母有探望子女的權利,另一方有協(xié)助的義務”。通過法官動之以情、曉之以理、明之以法的法制教育,使凌某認識到自己的做法是十分錯誤的,并在法官主持下自愿和陳某達成調解協(xié)議:陳某每月探視兒子凌某某兩次,由凌某帶到北流市客運中心給陳某探視,時間定為每個月的第一個及最后一個星期日的12點30分到17點。從此,陳某又重新見到了自己的親生兒子凌某某。陳某拿著法院的調解書激動得熱淚盈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