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讀:有的人會質疑拍賣的房地產的產權問題等,那到底,一處房地產標的被拍賣之前是如何調查確認的呢?需要核實哪些文件?有哪些步驟呢?房地產拍賣標的調查確認的詳細內容請看本文介紹:
拍賣行應對委托人提供的產權證明、有關文件批文、證明材料進行進一步核實、取證,并進行現場勘察。
房地產拍賣標的調查確認需要核實的文件和資料有:
1、拍賣標的與所提供的房地產權利證明是否一致,產權檔案所標明產權人與產權證上產權人以及賣房人是否一致;
2、產權來源是否清楚,如新建、翻建,是否有規劃、用地、施工管理等單位的批準文件,是否領有新證;
3、房地產面積是否與房地產測繪部門出具報告一致;
4、產權證中”他項權利”一欄是否存在抵押登記或租賃權登記等其他權利登記;
5、是否有被司法機關和行政機關依法裁定,決定查封或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產權利的文件;
6、是否有他人聲明對該房地產享有權利的文件;
7、是否有產權證丟失的記錄;現持產權證是原證,還是新證;是否登報聲明;
8、是否有關于產權糾紛的記錄,處理情況如何;
9、是否在拆遷范圍,在被凍結和禁止買賣的范圍內;
10、土地來源和變更情況,包括用地性質、劃撥、出讓、轉讓、土地使用年限和剩余使用年限、用途變更及其他。
房地產拍賣標的需要具備的條件要求:
1、法律、法規禁止買賣、轉讓的房地產通常情況下不得拍賣:
(1)未依法取得房地產產權證書的包括土地使用權證書、房屋所有權證書、和房地產產權證書);
(2)共有房地產,未經其他共有人書面同意的
(3)權屬有爭議,尚在訴訟、仲裁或者行政處理中的;
(4)權利人對房地產的處分權受到限制的;
(5)以出讓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但不符合政府相關轉讓條件的;
(6)司法和行政機關依法裁定,決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產權利的:
(7)國家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權的;
(8)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禁止買賣、轉讓的其他情形。
2、以出讓或劃撥方式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進行開發建設,其土地使用權需要拍賣的,應當符合國家法律、法規規定的可轉讓條件:
(1)以出讓合同取得的土地應按照出讓合同的約定支付全部使用權出讓金;
(2)土地使用權已經依法登記并取得土地使用權證;
(3)對于成片開發地塊,需轉讓地塊應已形成工業用地或者其他建設用地條件;
(4)規劃管理部門已經確定需轉讓地塊的規劃使用性質和規劃技術參數;
(5)出讓合同約定的其他條件;
(6)劃撥方式取得的除符合(2)、(3)、(4)條外,還需報人民政府主管部門批準,補辦出讓手續。
3、以劃撥方式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的房地產拍賣應當報請有關部門批準,辦理土地使用權出讓手續,并繳納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可以不辦理出讓手續的,應當由拍賣行將拍賣標的所得收益中的土地收益上繳國家。
4、集體所有土地上建成的房屋需要拍賣的,應當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買賣或轉讓條件。具體包括:
(1)房屋所有權和該房屋占用范圍內的土地使用權已經依法登記并取得房地產產權證書;
(2)集體土地上的房屋拍賣前應向當地鄉鎮人民政府申請,獲批準后方可進行拍賣。
5、下列劃撥用地不可以拍賣:
(1)國家機關用地和軍事用地;
(2)城市基礎設施用地和公益事業用地;
(3)國家重點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項目用地;
(4)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用地。
6、抵押房地產拍賣前應先獲得抵押權人同意。如果未經抵押權人同意而因拍賣造成抵押權人經濟損失的,需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