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簽訂完租賃合同后,應到哪個部門辦理租賃備案登記,同時需要提交哪些證件?
答:房屋租賃當事人在簽訂租賃合同后的15日內,租賃當事人持租賃合同及下列材料到房屋所在地的區、縣房地產交易中心辦理登記備案。租賃雙方當事人在辦理租賃登記時,除應提交已簽定的租賃合同外,還應分別交驗有關證件。
出租人應交驗的有關證件:房地產權證或房屋所有證件和土地使用證;向外來流動人員出租的,還應附公安部門發放的房屋租賃治安許可證;出租人的個人身份證明或企業、其他組織的登記注冊證明;共有房屋出租的,還應提交其他共有人同意出租的證明或委托書;代理出租的,應具有房屋所有權人委托代理出租的證明。
承租人應提交的材料:承租人的個人身份證明或企業、其他組織的登記注冊證明;上述應提交的個人身份證明或企業、其他組織的登記注冊證明中,居住在國外的中國公民還應提交有效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護照;香港、澳門的,還應提交港、澳居民往來內地通行證;臺灣的,還應提交臺灣居民來往大陸通行證。境外企業、其他組織的,提交經公證或認證的設立證明。
凡當事人登記備案提交的材料符合規定的,區、縣房地產交易中心或農場局受理處出具租賃合同登記備案證明。凡不符合的,不予登記備案。
當事人一方要求登記備案,另一方不予配合的,則要求登記備案的一方可持租賃合同和一方應提交的材料向房地產交易中心辦理登記備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