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房損壞誰負責簽租賃合時約定
家住渝中區的王先生最近有點煩,自己租賃的房屋因前幾天的一場大雨造成了屋頂漏水,在維修時卻與房東發生分歧,維修費到底誰付?昨日,律師提醒,租賃人在與房東簽訂租賃合同時,最好對房屋的使用和維修進行約定。
據王先生介紹,幾個月前搬進租賃房,房東提供了簡單的家具、冰箱、熱水器等設備,并簽訂了為期一年的租賃房屋合同。原以為可以踏踏實實地住一段時間,但前段時間的一場大雨造成了屋頂漏水,生活極為不便。隨后,王先生與房東進行協商,提出由房東進行維修并承擔維修費用。但房東卻認為該問題發生在租賃期間,應由王先生自己掏錢。“這我可就搞不懂了,房子歸他所有,憑什么讓我來承擔維修費用?”為此,這個問題始終沒能解決。
針對此類情況,律師指出,首先應看租賃者與房東所訂立的租賃合同中是否有對房屋的使用和維修進行的約定。若雙方有約定,按其約定解決。“最好是在租賃合同中提早明確,以免發生分歧。”
據律師事務所律師介紹,出租人應當對出租的房屋及其設施、設備定期檢查,及時維修、養護,保證承租人居住安全和正常使用。如未及時修繕造成人身傷害或者財產損失的,出租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同時,承租人應當按照房屋租賃合同的約定使用房屋。因承租人的原因造成房屋損壞的,承租人應當負責修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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