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劉某武在房內殺人,致使房子某為“兇宅”無法出租為由,房東起訴要求賠償數。5月28日,法院經二審審理作出終審判決,維持原判,判令李某武償還劉某武借款1萬元及利息;劉某武賠償房東李某武損失2000元。
原告劉某武在租住被告李某武的房內將妻子勒死,被判處死緩后,起訴房東李某武償還借款1萬元及利息,房東李某武(被告)反訴要求原告劉某武賠償損失10000元,湖北省竹溪縣人民法院于2006年12月4日作出一審判決,判令李某武償還劉某武借款1萬元及利息;劉某武賠償房東李某武損失2000元。
2004年5月30日,劉某租賃李某房屋居住,并簽訂一份租房合同,年租金1000元,租期為一年,在此期間,李某向劉某借款1萬元,約定年利息1000元,雙方約定以利息抵房租。2005年6月29日,劉某與其妻因瑣事發生矛盾,在租住的房內一氣之下將其妻陳某勒死,自首后被判處死緩。劉某在服刑期間委托他人向李某索要借款無果,遂訴至法院,李某應訴后向法院提起反訴,要求劉某賠償因在房內殺人,給其房屋造某不良影響,無法再出租的經濟損失10000元。
該院合并審理后認為:
李某借劉某現金,權利義務約定明確,李某應當償還,劉某租住房屋,應當支付租金,雙方約定以利息抵付房租的約定合法。由于劉某的殺人行為使人們對李某的房屋產生恐懼心理,給李某的房屋再出租造某不良社會影響,劉某對造某李某的損失應當承擔財產賠償責任,對損失數額可酌情確定,遂作出上述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