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先生通過合法途徑買了一套住房,因房內居住的是賣房人父母,他們以不知道該房已經賣出為由拒絕搬離。近日,上海市松江區人民法院判決被告程先生、張女士自判決生效后十日內搬離該房屋。
2001年5月,程先生和張女士夫婦通過拆遷安置方式,取得了一中一小的兩套住房,由于補貼超面積,已經工作的兒子程輝(化名)支付了部分房款,在辦理房屋產權時,一套中戶型房屋的產權單獨在兒子程輝名下。
現年30余歲的程輝由于沒有正常工作又游手好閑,近年來父母一直與兒子程輝居住在一起,以照顧其生活。但不改賭博陋習的程輝不聽父母的勸告,反而以高利貸借錢,因還不出高額債務,程輝于2006年5月將該房屋以40萬元價格出售給周先生。同年8月,周先生通過房產交易部門,對該房屋取得登記權利人為其本人的房地產權證。程輝賣房后經與周先生商量租借一年, 2007年9月,周先生在收回房屋時發現有人在房內居住。
而程輝賣房沒有告訴父母,程先生和張女士感到很突然,不相信也不同意搬離該房屋,周先生經多次要求騰空并遷出該房屋未果。故周先生以排除妨害為由,請求法院判令程先生和張女士搬離該房屋。
程先生和張女士認為,該房屋是他們通過拆遷安置方式取得的,并一直居住至今,周先生是以欺騙的方式取得該房屋的,故不同意遷出該房屋。
法院認為,所有權人對自己的不動產,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不動產的權屬證書是權利人享有不動產物權的證明。妨害物權的,權利人可以請求排除妨害。周先生基于對不動產登記的信賴,以合法買賣的形式取得了該房屋的房地產權證。被告以其辯稱事由拒絕遷出該房屋,顯已侵犯了原告對該房屋享有的所有權,應當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故法院作出上述判決。
來源:中國法院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