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業管理維修基金,指專項用于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保修期滿后的大修、更新、改造。共用部位指承重結構部位(包括基礎、內外承重墻體、柱梁、樓板、屋頂)、戶外墻外、門廳、樓梯間、走廊通道等。共用設施設備指共用的上下水管道、落水管、水箱、加壓水泵、電梯、天線、供線電路、照明、鍋爐、暖氣線路、煤氣線路、消防設施、綠地、道路、路燈溝渠、池、井、經營性車場車庫、公益性文體設施和共用設施設備使用的房屋。
維修基金制度各地民相關規章制度均不一致,亟須統一。根據建設部與財政部《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維修基金管理辦法》規定,商品住房維修基金由購房款2-3%的比例向售房單位繳交,售房單位代為收取的維修基金屬全體業主共同所有,不計入住宅銷售收入。
在業主辦理房屋權屬證書時,商品房銷售單位應當將代收的維修基金移交給當地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代管。業主委員會成立后,經業主委員會同意,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將維修基金移交給物業管理企業代管。物業管理企業代管的維修基金,應當定期接受業主委員會的檢查與監督。
業主委員會成立前,維修基金的使用由售房單位或售房單位委托的管理單位提出使用計劃,經當地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后劃撥。業主委員會成立后,維修基金的使用由物業管理企業提出年度使用計劃,經業主委員會審定后實施。
維修基金應當在銀行專戶存儲、專款專用。為了保證維修基金的安全,維修基金閑置時,除可以用于購買國債或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范圍外,嚴禁挪作他用。維修基金不敷使用時,經當地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或業主委員會研究決定,按業主占有的住宅建筑面積的比例向業主續籌。業主轉讓房屋所有權時,結余維修基金不予退還,隨房屋所有權同時過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