業主、住用人應當遵守法律、法規的規定,按照有利于物業使用、安全以及公平、合理的原則,正確處理供水、排水、通行、通風、采光、維修、環境衛生、環境保護等方面的相鄰關系。
第三十二條 住宅小區禁止下列行為:
(一)未經有關部門批準,改變房屋的使用性質,結構、外形和色調;
(二)占用、損壞房屋的共有部位、共用設施和附屬設施;
(三)違章搭建和違章裝修;
(四)侵占或損壞綠地、花草樹木、園林小品;
(五)亂丟垃圾雜物或排放有毒、有害物質;
(六)亂設攤位、亂設集貿市場;
(七)隨意停放車輛和鳴喇叭,大型車進入住宅小區及非業主、住用人機動車停放過夜;
(八)聚眾喧鬧或發出超過規定標準的噪聲;
(九)擅自張貼或懸掛標語、廣告和啟事,在房屋和公共設施上亂寫、亂畫;
(十)法律、法規、規章禁止的其他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