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夫婦生育有四個兒子和一個女兒,但是對女兒疼愛有加,在女兒去世后,夫婦倆想將自己名下唯一的房屋留給了外孫,于是對這套房屋進行了遺囑公證。在王某夫婦去世后,外孫拿著遺囑想繼承房屋時,卻遭到了四個舅舅的百般阻攔,無奈之下外孫只好將舅舅們告上了法院。法院審理后認可了這份遺囑的合法有效性,外孫可以繼承涉案房屋。
王某夫婦生育了四子一女,幺女王某某最為得寵。因為愛屋及烏,王某對于外孫張某也極為疼愛。但不幸的是,王某某于2016年死亡。經歷了白發人送黑發人的悲傷,王某夫婦對于外孫更為憐惜,打算將夫婦倆唯一的住房留給外孫。2017年2月,夫婦倆通過公證處對名下的房屋進行了遺囑公證。兩人的《遺囑書》中都寫明涉案房屋中依法屬于夫婦倆的產權份額,在他們死后全部遺贈給外孫張某。張某作為受遺贈人要取得上述財產份額的受遺贈權,必須照顧外祖父母晚年生活,在外祖父母晚年患病時,須負責陪同治療護理,承擔醫保費用之外的醫療費。次年王某因病去世,張某作出接受遺贈的聲明并辦理接受遺贈公證,普陀公證處出具了相應的公證書。之后不到一個月,張某的外婆又因病去世,張某同樣向普陀公證處要求辦理接受遺贈公證。盡管手持外公外婆的兩份公證遺囑,但張某要繼承他們的房屋卻遭到了舅舅和舅媽們的拒絕。幾經爭執不下,張某將舅舅舅媽們告上了法院,請求法院判令自己依據遺囑繼承房屋。法院審理后表示,在庭審中,上海市公證協會出具的《處理意見書》已經確認上海市普陀公證處出具的《遺囑公證書》效力,并對舅舅們的異議理由予以回復,該《處理意見書》符合證據形式,內容清楚明確,證明要件符合法律規定,在他們未對該《處理意見書》予以撤銷情況下,法院對公證遺囑書效力予以確認,至于舅舅們提出的調取公證錄像要求,鑒于上海市公證協會在作出《處理意見書》時已經對公證錄像資料予以審閱,故法院認為已無另行調取公證錄像需要。其次,張某在外婆患病期間負責接送入院出院,安排養老院入住治療,且在兩位老人生前為其購買生活用品、食品,支付公用事業費,即便這些支出錢款來源并非張某本人,但是他通過自己行為對外祖父母生活起居予以照顧,法院認定他已經履行了公證遺囑中所附贍養義務。且舅舅們亦未提供證據證明父母生前就贍養問題與張某發生糾紛,故對于他們主張未盡贍養義務辯稱意見不予采信。綜上,法院判決王某夫婦名下房屋歸外孫張某所有。一審判決后,舅舅們不服,提出上訴。近日,二審法院判決維持原判。
問題1:王某夫婦是否能夠通過立遺囑的方式將房屋贈與給外孫張某?
律師指出:根據《民法典》第1127條的規定: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一)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二)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繼承開始后,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第1133條規定:自然人可以依照本法規定立遺囑處分個人財產,并可以指定遺囑執行人。自然人可以立遺囑將個人財產指定由法定繼承人中的一人或者數人繼承。自然人可以立遺囑將個人財產贈與國家、集體或者法定繼承人以外的組織、個人。自然人可以依法設立遺囑信托。孫某作為王某夫婦的外孫,不屬于法定繼承人之列,王某夫婦基于其真實的意思表示,將涉案房產贈與給張某,是符合《民法典》的繼承規定的。
問題2:本案中的遺囑是否合法有效?
律師認為:根據《民法典》第1139條的規定:公證遺囑由遺囑人經公證機構辦理。再根據《民法典》第1143條第2款的規定:遺囑必須表示遺囑人的真實意思,受欺詐、脅迫所立的遺囑無效。本案中王某夫婦所立的遺囑是出于其真實的意思表示,并且從形式上看,該遺囑已經被公證處所公證,因此無論是形式要件還是實質要件,該遺囑都是符合法律的規定,是合法有效的。
問題3:如何看待本案中張某對王某夫婦進到了贍養義務?
律師提示到:從情理上看王某夫婦作為張某的外祖父母,在外祖父母需要贍養的時候,張某在事實上盡到了贍養的義務;從法理上看,張某作為遺囑繼承人,對被繼承人王某夫婦也是具有法律上的贍養義務,因此如果張某沒有對王某夫婦盡到贍養義務的,其通過遺囑繼承的遺產應當加以折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