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男子想買房,便找到了一個房屋中介公司,經中介公司介紹后,該男子和打算出售房屋的“買家”簽訂了購房合同,但是隨后該男子卻發現這個“買家”不是房屋的房東,這是房東的一個委托人,那么這套房屋的買賣還能順利完成嗎?
劉某一直想買一套房子,于是就通過中介留了自己的信息.前段時間,一家房產中介公司給他打了電話,表示有一套不錯的房子,各方面都符合劉某的需求,希望他能夠到房子里去看一下。買房心切的劉某立刻帶上了自己的妻子,到了正在出售的那套房子里??催^以后,劉某對房子還是很滿意的,各方面都很符合自己的標準,于是就在中介的介紹之下,與一名現場的男子簽訂了購房合同。但是簽完合同沒有多久,劉某就和妻子到了房子里,打算整理一下再規劃如何裝修,可是卻在和周圍鄰居聊天的過程中發現當時和他們簽約合同的人并不是房東!劉某找到了當地的電視臺,通過記者的介入,劉某才得知代為簽署合同的男子實際上房東的委托人,手上也有委托書,按道理在簽約的時候應該展示出來給劉某看,不知為何當時他們沒有說明。中介公司的工作人員也表示到房東的委托人是有權利幫忙出售的,后續的工作也會做好,讓劉某放心。在工作人員的一再保證之下,劉某也愿意再與對方溝通并且多等幾天看看。
問題1:房屋中介公司在本案中所要盡的義務是什么?
律師表示到:依據《民法典》第962條規定:“中介人應當就有關訂立合同的事項向委托人如實報告。中介人故意隱瞞與訂立合同有關的重要事實或者提供虛假情況,損害委托人利益的,不得請求支付報酬并應當承擔賠償責任。”房屋中介公司在為劉某找房屋的時候,應當將房屋的相關重要信息都如實地告知給劉某,像本案中在簽訂購房合同時,對方并不是房屋的房東,而只是房屋的委托人,此類信息是屬于非常重要的交易信息,房屋中介公司是應當提前查明,然后告知劉某的。
問題2:本案中的購房合同是否有效呢?
律師回答到:依據《民法典》第162條的規定:“代理人在代理權限內,以被代理人名義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對被代理人發生效力。”在本案中簽署合同的當事人系房東的委托人,有相關的委托書,并且有權利代理房東出售這套房屋,因此雖然在簽訂合同時房東的委托人沒有將自己不是房東的事實告知劉某,但如果最終確實能證明其具有代理房東出售房屋的權利,那么該購房合同就是有效的,而且對于房屋真正的房東也是具有法律效力的。
問題3:劉某是否需要如約支付中介公司中介費呢?
律師表示:依據《民法典》第963條第1款的規定:“中介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托人應當按照約定支付報酬。對中介人的報酬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據本法第五百一十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根據中介人的勞務合理確定。因中介人提供訂立合同的媒介服務而促成合同成立的,由該合同的當事人平均負擔中介人的報酬。”盡管中介公司沒有盡到謹慎的義務,完全查明房屋的所有權人是誰,但這不算過錯,而且簽訂購房合同的當事人也是具有代理權的委托人,在購房合同合法有效的情況下,中介公司是已經完成了義務,劉某是需要支付中介公司相應的中介費的。
問題4:本案給我們的啟示是什么?
律師提醒到:房屋所涉及的價值往往是較大的,無論是房屋買賣還是房屋租賃,當事人在簽訂相關合同的時候,一定要先對房屋的各種信息都進行查明,了解房屋真正的所有權人是誰、房屋上是否具有抵押權、房屋的來源是否合法等情況,如果在簽訂合同的時候不重視這些事項,那么往往就會在后續的合同履行過程中出現問題,甚至還會遭到被欺騙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