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力低下的陳某某與智力正常的許某兩人于2008年11月在雙方父母包辦下辦理了結婚登記,雙方婚后在一起生活。經司法鑒定,陳某某精神發育遲滯,智力低下,處理事務的能力低下,對戀愛、結婚以及離婚不能理解,智商小于32,屬于限制行為能力人。后陳某某的父母王某、陳某向法院申請許某、陳某某兩人的婚姻無效。對許某、陳某某的婚姻效力認定,有兩種不同的意見:第一種意見認為,許某、陳某某的婚姻關系無效。本案存在我國婚姻法第十條明確規定婚姻無效的“婚前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的情形,婚姻關系無效。第二種意見認為,許某、陳某某的婚姻關系有效。本案不屬于我國婚姻法第十條明確規定婚姻無效的“婚前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的情形,婚姻關系應屬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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