買家在與中介公司和賣家簽訂房屋買賣合同后又反悔不想買了,不僅拒絕支付定金還拒絕支付中介費,因此被中介公司告上了法院。上海合同律師指出中介公司作為居間人,其作用就是促成委托人和第三人之間的合同簽訂,至于合同成立后一方的違約不影響居間人可以獲得的報酬。
買二手房簽下合同付了5000元定金,買家歐先生事后又不想要了。然而,事情并不是5000元定金打水漂那么簡單,中介公司將歐先生告上法庭。5月29日,市中級法院通報了這起居間合同糾紛的終審判決,房子沒買成,歐先生因違約被判支付中介公司17500元中介費。歐先生想買一套二手房,去年7月15日,他通過中介公司看中了廖女士一套89平方米的房產,三方簽署合同,約定總價是74萬元,首期款8萬元。歐先生在簽署合同時向廖女士支付了5000元定金,還有剩余7.5萬首期款未付。對于中介費,合同約定,歐先生應在簽訂合同當日向經紀方支付中介服務費17500元。簽署本合同無論是否履行,都不影響經紀方收取中介服務費的權利。如果歐先生違約,廖女士則將沒收5000元定金,并有權再將該房地產轉讓給其他人。一個星期后,歐先生依然沒有支付定金,也沒有支付中介費。中介公司催收無果,后起訴到法院。中介公司提交的證據顯示曾告知歐先生已構成單方違約,歐先生則用自己手機號是188開頭的手機回復短信:“我不買了,不好意思。”今年1月,法院一審判令歐先生向中介公司支付17500元中介費。歐先生不服判決提出上訴,近日被市中院終審駁回。目前,該判決已生效。
滬律網提示:居間合同是居間人向委托人報告訂立合同的機會或者提供訂立合同的媒介服務,并由委托人向居間人支付報酬的合同。居間人不參與到委托人和第三人的合同中,只是為委托人創造機會和提供條件使其能夠與第三人訂立合同。
《合同法》第四百二十六條:居間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托人應當按照約定支付報酬。對居間人的報酬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根據居間人的勞務合理確定。因居間人提供訂立合同的媒介服務而促成合同成立的,由該合同的當事人平均負擔居間人的報酬。居間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居間活動的費用,由居間人負擔。
上海合同律師表示:本案中中介公司已經促成了歐先生和廖女士之間的房屋買賣合同,故可以向歐先生索要約定的報酬,而在居間活動中的費用由中介公司自行承擔,同時中介公司也無須向廖女士承擔違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