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手房的買賣,賣方或者買方往往會通過中介公司來簽訂合同,那么當房屋買賣合同最終沒有簽訂,賣方或者買方是否可以以違約為由向中介公司索賠?上海合同法律師指出在居間合同中,因委托人或者第三人的原因導致合同最終未能簽訂時,委托人只能拒絕向居間人支付報酬,而不能將居間人認定為違約。
張某通過中介公司看到一套二手房,隨即通過中介公司聯系看房并達成購買意向,當天向中介公司支付了5萬元誠意金。但是,當中介公司聯系賣方,確認房屋買賣事宜并轉付誠意金時,賣方反悔,以家庭意見不統一為由拒絕賣房。無奈,中介公司只得通知張某,居間不成功,賣方不肯賣房,請他另換其他房屋,或取回誠意金。但張某認為,買賣不成,中介公司應承擔違約責任。經多次協商,張某與中介公司未取得一致。張某把中介公司告上法院,要求中介公司按照“定金罰則”承擔賠償責任。法院一審判決駁回了張某的賠償請求,二審維持原判。廣州市房地產中介協會分析稱,此類糾紛有一個共同特征,買方認為既然與中介公司簽訂居間合同,約定具體的買賣條件,且付了一定數額的誠意金或預付了部分房款,最后卻未能買到房子,是中介公司違約。即買方誤認為中介公司必須居間成功,否則違約。這多是由于房價上漲,買方買房不成,心理難以平衡引起的。此類主張法院不能支持。
滬律網提示:中介公司作為居間人,受委托人的委托,需要向委托人報告訂立合同的機會或者提供訂立合同的媒介服務,從而促進委托人和第三人之間的合同能夠成立,合同成立后居間人可以向委托人索要約定的報酬。
《合同法》第四百二十六條:居間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托人應當按照約定支付報酬。對居間人的報酬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根據居間人的勞務合理確定。因居間人提供訂立合同的媒介服務而促成合同成立的,由該合同的當事人平均負擔居間人的報酬。第四百二十七條:居間人未促成合同成立的,不得要求支付報酬,但可以要求委托人支付從事居間活動支出的必要費用。
上海合同法律師表示:居間人提供的是一種媒介服務,因此居間人并不是買賣雙方任何一方的代理人,不能決定買賣最后能否成功,只能起到促進合同成立的作用。如果居間不成,中介公司不得向委托人收取報酬,但合同未能簽訂不是中介公司的原因,中介公司則無需承擔其中的責任,也不構成違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