溫州一個老板去世后留下百萬遺產,但是情人卻帶著女兒找上門,要和原配爭奪遺產,最終一份親子鑒定讓情人打消了爭奪遺產的念頭。上海繼承律師指出非婚生子女對生父母的遺產仍然享有繼承權,但是如果非婚生子女不是親生,則涉及到諸多隱私和倫理道德,應當根據個案具體分析。
上世紀70年代,溫州市區人汪某(化姓)與曾某(化姓)登記結婚,婚后生育了一個兒子。此后,汪某一直在外地做生意。2006年,汪某在外地認識了吳某(化姓),沒過多久兩人便確定了戀愛關系。2008年,王某和吳某在外地過上同居生活。2014年6月1日,吳某剖腹產生下一對雙胞胎女孩。汪某于2016年11月因病去世,生前未立遺囑。汪某去世后,他留下的遺產引發了糾紛。根據吳某調查,汪某名下有三套房子,一套位于外地,兩套位于溫州市區,另外他還持有一家公司40%的股權,這些遺產共價值460萬元。2017年3月,吳某帶著律師來到溫州,她代兩個雙胞胎女兒向鹿城法院提起訴訟,要求跟汪某的原配妻子、兒子共同繼承汪某名下遺產。吳某說,她的兩個女兒是自己與汪某同居期間所生育,出生證明上,父親一欄是汪某,母親一欄是吳某,所以他們的女兒是合法的第一順序繼承人。吳某認為,她的兩個女兒占上述財產約16.65%的份額,約76.6萬元。對來勢洶洶的吳某,曾某找了律師咨詢,律師告訴她,情人生的孩子要繼承財產,首先得證明這兩個孩子是否真是汪某親生的。曾某問,汪某已經去世,如何進行親子鑒定?而這個問題,也讓法官犯了難。就在這時,吳某提供了一條線索,原來,汪某曾在去世前跟雙胞胎女兒做過親子鑒定,他的血液樣本就保存在浙江大學司法鑒定中心。當時,汪某告訴吳某,鑒定結果顯示雙胞胎女兒跟他沒有血緣關系,但是吳某覺得汪某在騙自己。鹿城法院委托浙江大學司法鑒定中心對汪某和雙胞胎女孩是否存在親子關系進行司法鑒定。最終顯示,排除汪某與這對雙胞胎之間存在親生血緣關系。1月29日,鹿城法院本要開庭審理這起遺產爭奪財產糾紛案。就在開庭前,吳某的代理律師主動聯系法官稱,吳某接受DNA鑒定結果,愿意撤訴。
滬律網提示:子女與父母之間存在自然血親關系,并不是享有繼承權的必備條件,形成撫養關系的繼子女、養子女,沒有自然血親關系也可享有繼承權,并且非婚生子女在繼承法中的地位等同于婚生子女。
《繼承法》第十條: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繼承開始后,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其中本法所說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系的繼子女。
上海繼承律師表示:我國婚姻法中規定了非婚生子女享有與婚生子女同等的權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視。關于非婚生子女是否為親生,則涉及到家庭倫理,按照一般的社會道德來講,本案中吳某的兩個女兒不是汪某親生,并且汪某在生前已經知道,則吳某的兩個女兒不應當享有繼承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