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民間借貸中,往往會有各種形式的擔保。有些債權人在提供借款時,會要求借款人與其簽訂租賃合同或者抵押合同以此來作為民間借貸合同的擔保,這實際上是一種以物抵債的方式。上海合同律師提出要注意的一點是擔保合同實質上是一種從合同,如果沒有主合同,擔保合同也無從談起。
被告鐘某向原告周某借款22萬元,雙方約定借款期限一年,月利率3%。原告周某與被告鐘某除簽訂《借款合同》外,還簽訂了一份《房屋租賃合同》作為上述借款的擔保,雙方約定:若被告鐘某逾期未能足額清償上述借款本息,則被告鐘某自愿將其名下的兩套房屋以及車棚出租給原告周某使用,借款利息作為原告周某支付的租金,租賃期限為20年,租金每月500元。借款到期后,被告鐘某未能按期償還借款本金以及利息。原告周某遂訴至法院要求對判決確認其對被告鐘某所有的上述兩套房屋享有租賃權和使用權。法院經審理認為:綜合考慮原告周某與被告鐘某簽訂房屋租賃合同的背景及履約情況,雙方實際系以簽訂房屋租賃合同作為民間借貸合同的擔保。現借款到期后,因被告鐘某未能按照合同約定償還借款,且雙方未能就還款事宜達成一致意見,原告周某起訴至法院要求確認其對涉案房屋享有承租權。經法院釋明,原告周某堅持本案應按房屋租賃合同而非民間借貸法律關系審理,并拒絕變更訴訟請求,且周某自述其已按借款合同約定就還款事宜起訴至原告周某住所地的法院。因原告周某與被告鐘某之間不存在真實的房屋租賃合同關系,原告周某要求確認其對涉案房屋享有承租權,沒有法律依據。據此,法院判決駁回原告要求確認其對租賃物享有承租權的訴訟請求。
滬律網提示:擔保合同,是指為保證債務人履行其債務,使得債權人的債權能夠實現,而在債權人和債務人之間,或在債權人、債務人和第三人之間協商約定債務人不履行或無法履行債務時,以一定方式保證債權人債權得以實現。
《擔保法》第五條:擔保合同是主合同的從合同,主合同無效,擔保合同無效。擔保合同另有約定的,按照約定。擔保合同被確認無效后,債務人、擔保人、債權人有過錯的,應當根據其過錯各自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第六條:本法所稱保證,是指保證人和債權人約定,當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保證人按照約定履行債務或者承擔責任的行為。
上海合同律師表示:本案中的房屋租賃合同是借款合同的擔保合同,當被告不能履行債務時,原告可以行使擔保合同的權利,但是擔保合同作為從合同,不能單獨存在,原告如果以借款合同這一主合同提起訴訟則可以主張租賃權和使用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