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我國的全面二孩政策的推行,女性的就業形勢變得更為困難,生孩子成為女性就業中最主要的困難之一,很多企業甚至不接受即將生孩子的女性員工。上海勞動法律師表示女性的就業歧視問題亟待結果,企業的作為,國家政策和立法都有待完善。
前不久某健康APP公司將懷孕公關總監隔離的新聞在朋友圈熱轉,成為人們普遍關注的話題。雖然男女平等早已成為基本國策,然而在職場的實際情況并不樂觀,性別歧視現象依舊十分嚴重。25至35歲是事業發展的黃金期也是生育高峰期,處于這個時期的女性在就業過程中感受到的性別歧視最為明顯。已婚無子女的女性面臨生育的“風險”,已經生育一胎女性現在又面臨生二胎的可能,因此,企業在招聘過程中表現得非常“現實”。不少女性表示,就算是遭到了生育“歧視”,也是敢怒不敢言,因為維權不但要付出時間精力成本,而即便是維權成功,有這樣的一次經歷后,業內其他公司也很難接收一位“維權斗士”。作為女性員工有委屈說不出。作為公司人力資源負責人,也有自己選擇的立場。一家房地產企業人力資源總監說到:老板當然希望招聘進來的員工能獨當一面。女員工如果進公司沒多久就生孩子,會耽誤很多工作,老板也會覺得付出了成本卻沒有那么多回報。現在放開二胎了,招聘女員工就更要斟酌了,這就意味著她可能會有兩次法定帶薪產假,各種成本都要增加。所以,公司如果在面試時,咨詢一位女員工是否有結婚生孩子的計劃、是否打算生二胎,是基于對其有一個全面的了解,便于安排工作。這不能算是歧視,女員工也不用過于敏感,畢竟正規公司都要按照勞動法辦事。不過,這位負責人也坦言,從用人成本的角度講,公司更傾向于男性員工。
滬律網提示:雖然法律一直強調男女平等,在勞動法中也是如此,男女平等的享有就業的權利,但是在實際當中,就業歧視現象屢禁不止,尤其在全面二孩政策下,女性所受的就業歧視更為明顯。
《勞動法》第三條第一款:勞動者享有平等就業和選擇職業的權利、取得勞動報酬的權利、休息休假的權利、獲得勞動安全衛生保護的權利、接受職業技能培訓的權利、享受社會保險和福利的權利、提請勞動爭議處理的權利以及法律規定的其他勞動權利。第十三條:婦女享有與男子平等的就業權利。在錄用職工時,除國家規定的不適合婦女的工種或者崗位外,不得以性別為由拒絕錄用婦女或者提高對婦女的錄用標準。
上海勞動法律師表示:公司企業等用人單位在錄用勞動者的時候,不能帶有就業歧視的色彩,變相地提高對女性的要求,甚至以生孩子為由拒絕合格的女性勞動者。我國立法和政策在保護女性就業方面仍需要進一步提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