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為自己不便與公司直接簽約,男子張某便讓自己的妻子和公司簽約,而他自己成為了“代工者”,但是這樣的工作模式僅僅維持了八個月的時間,公司就解除了勞動關系。張某認為公司這樣的行為屬于違法解除,要求公司判令支付他在這一期間內未簽訂勞動合同的雙倍工資差額,然而法院審理后駁回了張某的訴訟請求。
張某表示因為自己履歷優秀且持有法律職業證書,為了讓他就職于公司,上海某知識產權代理公司提出由張某提供勞動,但公司與他的妻子簽訂勞動合同,工資按實際提成計算,保底工資為5,000元,低于其他同等條件的專利工程師。然而在工作了8個多月后,公司打電話告知張某,公司已決定辭退他。張某不同意被“炒魷魚”,他便將妻子懷孕的情況告知公司。隨后,公司要求張某接受降薪,張某未接受。此后公司雖然告知張某將繼續按照保底提成5,000元履行合同,但向張某分配多個工作任務。之后公司將張某移出微信工作群,并停用了他所有工作權限包括工作郵箱。此后,張某申請了勞動仲裁,但他不服仲裁裁決,故訴至法院,請求判令公司支付他在此期間未簽訂勞動合同雙倍工資差額4.6萬余元。法院審理后認為,根據本案查明的事實,張某和公司雖未簽訂勞動合同,但經雙方協商一致,張某以其配偶的名義與公司簽訂了勞動合同,該份勞動合同上張某配偶的簽名是由張某代簽,并由公司將工資發放至其配偶銀行賬戶。公司亦從未否認過與張某建立勞動關系,綜上可見,公司并非惡意不與張某簽訂勞動合同,故張某要求公司未簽訂勞動合同雙倍工資差額的訴訟請求,法院不予支持。據此,法院依法駁回了張某全部訴訟請求。
問題1:張某訴請公司支付雙倍工資差額的依據是什么?
律師回答到:根據《勞動合同法》第82條第1款的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張某認為用人單位和自己之間是構成了勞動關系,但是用人單位沒有和自己簽訂勞動合同,現有的勞動合同也是張某妻子的,因此張某認為公司應當承擔支付二倍工資差額的法律責任。
問題2:在本案中法院為何沒有支持張某的訴訟請求?
律師指出:根據上述《勞動合同法》的相關規定,公司支付兩倍工資差額的前提是公司應當和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而沒有簽訂,但是在本案中公司是經過和張某的協商,張某借用自己妻子的名義和公司簽訂了勞動合同,因此張某對于公司沒有和自己簽訂勞動合同的行為應當是明知的,在此前提下,再要求公司承擔沒有簽訂勞動合同的法律責任,于法無據。
問題3:本案中張某代自己的妻子,并且以自己妻子的名義和公司簽訂的勞動合同的效力如何?
律師表示:《勞動合同法》第3條規定了:訂立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協商一致、誠實信用的原則。依法訂立的勞動合同具有約束力,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應當履行勞動合同約定的義務。本案中張某代簽的勞動合同,雖然基于其和妻子之間的關系,也得到了其妻子的認可,但是這種借名簽合同的行為有損誠實信用原則,很容易產生法律糾紛。因此其在法律效力上雖然不具備無效的是由,但是應當被依法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