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女子不慎扭傷了手腕,鄰居送來了其自己種的土三七用于治療,女子在將土三七和醫生開的中藥一起煎服后,身體出現不適,沒想到最終竟因救治無效而死亡。女子的家屬將鄰居告上了法院,要求其承擔賠償責任,法院審理后最終認定鄰居需要賠償十余萬元。
2020年4月,蔣某不慎扭傷手腕,衛生院的醫生開具了中藥為其治療。5月的時候,鄰居馬某贈送了自己種植的“土三七”給她幫助治療。6月,蔣某將鄰居送的“土三七”和醫生配制的草藥一并煎服幾日后,發現身體愈發不適,還出現腹部脹大等癥狀。等到7月,蔣某在兒子宣某的陪同下去了醫院,先后在諸暨、紹興、杭州等多家醫院診治了幾個月,最終還是醫治無效死亡。而死亡記錄中載明的死亡診斷為:肝小靜脈閉塞病(考慮土三七),上消化道出血導致休克,窒息死亡。蔣某去世后,其兒子將馬某告上法院,認為馬某在贈予“土三七”時未告知服用方法及注意事項,蔣某在服用后引起肝小靜脈閉塞癥,繼而引發肝衰竭、大量肝腹水,最終因消化道出血、失血性休克導致死亡,要求馬某承擔一半的賠償責任,相關費用共計71萬余元。馬某被起訴后辯稱,自己送“土三七”給蔣某只是一次鄰里之間的無償幫助,并無主觀惡意,且現有證據不足以證明“土三七”與蔣某死亡之間存在唯一、直接因果關系,對于蔣某的死亡深表痛惜,但不應承擔賠償責任。法院通過向當地醫院中藥師詢問以及查閱專業期刊后發現,土三七有毒性,尤其是對肝臟損傷較大,且這種損害一經形成,常常無法逆轉。因此確認蔣某患肝小靜脈閉塞癥后死亡與服用“土三七”之間存在因果關系。馬某在不具備專業醫學知識的情況下,將自身種植、制作且具有毒副作用的草藥“土三七”貿然交付給蔣某,且未告知服用方法,致蔣某錯誤大劑量煎服,導致嚴重后果,該行為顯然存在過錯,應當承擔過錯責任。而蔣某作為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成年人,擅自、盲目地將“土三七”加入處方藥中煎服,顯然是對自身用藥不負責任,應對自身的死亡結果承擔大部分責任。故法院判決馬某承擔10%的賠償責任,并支付蔣某家屬各項賠償款共計13萬余元。一審判決后,當事人提出上訴,二審法院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問題1:如何看待馬某贈送土三七給蔣某的行為?
律師表示:在一定程度上,我們可以將馬某的行為看做是一種好意施惠的行為,但是對于好意施惠行為的立法規制,目前只有《民法典》第1217條規定的“非營運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無償搭乘人損害,屬于該機動車一方責任的,應當減輕其賠償責任,但是機動車使用人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除外。”這一條款是針對好意搭乘的立法規定,而對于其他類型的好意施惠行為,通說認為當好意施惠行為構成侵權行為時,行為人仍然要承擔相應的侵權責任。
問題2:本案中馬某為何要承擔一定的賠償責任?
律師指出:根據《民法典》第1165條第1款的規定: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馬某將土三七贈送給蔣某,而土三七是具有毒性的,馬某并不具有專業的醫學知識,導致蔣某過量服用土三七,進而導致死亡,因此馬某存在著過錯,但在這一事件中,主要的過錯責任還是在于蔣某自己,馬某要承擔過錯責任占次位,因此法院酌情認定是10%的過錯責任。
問題3:本案給我們的啟示是什么?
律師提醒到:對于這類案件,法院在審理的過程中首先是以證據來認定,損害結果的發生和行為人之間的行為是否存在必然的因果關系,其次是若存在因果關系,則認定行為人對于損害結果的發生需要承擔的責任是多大,最后也會兼顧必要的公平公正原則,確保判決的相對合理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