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后子女的撫養權的歸屬以及撫養費的標準如何認定是婚姻法領域的一大爭議點。李某為不再和前夫有交集,在離婚協議中承諾其一人撫養兒子,但是幾年后撫養的壓力過大,李某無奈之下以兒子的名義將前夫告上了法院。上海離婚糾紛律師認為撫養費的認定要根據不同的情況來認定。
2009年陳以明認識了李婷,不久便結婚成了家。兩人度過了一段甜蜜的婚姻時光,但是好景不長。2010年,兒子小楠出生后,李婷患上了輕微的產后抑郁癥。正是需要丈夫疼愛呵護的時候,但她卻絲毫感覺不到家庭的溫暖。多次吵鬧過后,陳以明和李婷商定去民政局辦理離婚手續。2013年3月,一心只想擺脫這段痛苦婚姻的李婷,承諾獨自撫養孩子,并在離婚協議中標明不需要丈夫支付孩子的撫養費。然而,隨著小楠的長大,原本覺得收入尚可的李婷逐漸感覺到了壓力,日子過得捉襟見肘。離婚四年來,前夫從來沒有過問孩子的任何情況。2017年6月,李婷以兒子小楠的名義將陳以明告上了海門市人民法院,請求被告從2013年3月起每月給付撫養費1800元,并承擔孩子的教育費、醫療費的一半。陳以明沒有出庭,其委托訴訟代理人表示,離婚協議約定由李婷獨自撫養孩子,自己也無力負擔孩子的撫養費。海門法院經審理認為,李婷與陳以明協議離婚,雖約定由李婷獨自撫養孩子,但隨著需要生活花費逐步增加,尤其現面臨即將就讀小學的具體情況,其母親已獨自負擔相應撫育費用至今,往后確面臨較大經濟壓力及生活困難。現小楠另行向父親提出撫育費用的訴請,符合法律規定,應予以支持。
滬律網提示:子女的撫養費包括生活費、教育費、醫療費等費用,不能簡單的認定為僅有生活費和教育費。雖然離婚協議中排除了父親的撫養費,但是在必要時,兒子還是有權向父親主張撫養費。
《婚姻法》第三十七條:離婚后,一方撫養的子女,另一方應負擔必要的生活費和教育費的一部或全部,負擔費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長短,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關于子女生活費和教育費的協議或判決,不妨礙子女在必要時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過協議或判決原定數額的合理要求。
上海離婚糾紛律師表示:本案中兒子小楠的撫養費原則上由母親一人承擔,但是撫養費已經超出了母親力所能及的范圍,造成了生活上的困難,故此兒子有權向父親主張給付撫養費,而李婷作為兒子的法定監護人,有權以兒子的名義代為提起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