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被繼承人立下遺囑后,部分繼承人為了獲得更多的繼承份額,會采取篡改遺囑,甚至其他犯罪行為。上海繼承律師指出法律為了懲罰犯罪,保護被侵權一方的利益,會剝奪這部分繼承人的繼承權,但在現實中,往往情況會更為復雜。
楊某早年喪偶,未再娶,將兩兒一女楊某光、楊某輝、楊某婭(均為化名)拉扯成人,并幫助他們成家立業。2002年退休后,楊某利用自己積蓄獨自設立了一個百貨商店,由于楊某為人厚道,有經商頭腦,幾年下來攢了不少錢。小兒子楊某輝從小被楊某嬌慣,養成惡習,對家庭和工作不負責任,而且吸毒,經常到父親商店里拿錢,父親不給即搶。大兒子楊某光家庭責任感和事業心都強,并孝敬老人,他對弟弟楊某輝的習性和行為一直心含恨氣。一次楊某輝因犯毒癮發作又來店里要錢,楊某硬是不給,楊某輝拿刀就砍,致楊某頭部多處受傷而當場死亡。大兒子楊某光恰巧路過商店看見父親慘死狀況,氣憤之極,當即沖進商店將楊某輝打死(此后被判有期徒刑15年)。在外省工作的女兒楊某婭回家在辦理父親喪事時,無意發現父親的遺囑,表明“兩兒一女”平分遺產。于是,楊某婭偷改了遺囑,為自己增加了2萬元的繼承份額。 在分割遺產時,楊某光之妻金某發現遺囑有篡改跡象,隨即向當地居委會和派出所報告了情況。楊某婭非常害怕,后承認自己偷改遺囑事實。于是,金某認為,楊某輝砍死父親,楊某婭偷改遺囑,該兄妹均無權繼承,遺產應單獨由楊某光繼承。楊某婭認為,雖然自己偷改遺囑,但情節不嚴重,應有權繼承。因此,該繼承糾紛起訴至法院,要求法院秉公裁斷。
法院經審理認為,楊某輝故意殺害父親,楊某光出于義憤打死楊某光,楊某婭篡改遺囑后承認違法事實且未造成嚴重后果。判決楊某光和楊某婭共同繼承父親遺產,楊某輝無權繼承。
滬律網提示:上海繼承律師指出繼承人故意殺害被繼承人,依法被剝奪繼承權:繼承人殺害其他繼承人,只要在為爭奪遺產的前提下才喪失繼承權:篡改遺囑必須達到情節嚴重的程度才喪失繼承權,情節輕微不嚴重的仍享有繼承權。
根據《繼承法》第七條:繼承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喪失繼承權:(一)故意殺害被繼承人的;(二)為爭奪遺產而殺害其他繼承人的;(三)遺棄被繼承人的,或者虐待被繼承人情節嚴重的;(四)偽造、篡改或者銷毀遺囑,情節嚴重的。
上海繼承律師表示:故意殺害被繼承人的行為既會受到刑法的懲罰,在繼承法上也會喪失繼承權;殺害其他繼承人,如果不是出于爭奪遺產的目的的,仍應享有繼承權;篡改遺囑要注意考量篡改的程度和對其他繼承人造成的侵害的程度。在適用《繼承法》第七條時要明確各要件的適用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