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我購買了一套住宅,在辦理入戶手續時被物業公司告知要收取3000元的裝修保證金,否則就不能辦理。我要求其出示收費依據,可對方稱是行規。為盡早入戶,我無奈交錢。請問,物業收取裝修保證金有什么依據?
答:據了解,物業公司向業主收取數額不等的裝修保證金現象十分普遍,大多是在業主辦理入戶手續時收取,否則不給房鑰匙,屬強制收取。根據小區檔次的不同,裝修保證金從1000元至3000元不等。雖然有的業主甚至3年、5年也沒裝修,但保證金一直壓在物業公司手中。
目前,我國對是否允許收取裝修保證金尚無明確的法律規定。業主們普遍認為,強收裝修保證金是霸王條款,物業無權收取。而物業公司的理由是收取裝修保證金是為了規范業主裝修行為,保障公共設施及樓體外立面、結構等方面的安全。
消費者協會認為,物業企業收取裝修保證金沒有任何法律依據,用戶完全可以拒絕交納。根據《物業管理條例》相關規定,業主需要裝飾裝修房屋的,應事先告知物業管理企業;物業管理企業應當將房屋裝飾裝修中的禁止行為和注意事項告知業主。很明顯,業主對于裝修事宜只需履行告知物業管理企業的義務,不需交納任何費用。
同時,收取裝修保證金既未經物價行政管理部門的批準,也沒有合同依據,顯然是亂收費,業主完全有權拒絕。此外,購房者基于與開發商之間屬于買賣合同法律關系,有權要求開發商按照合同約定的期限交付房產,而物業管理部門作為開發商的代理人,應當按照房產買賣合同的約定無條件交付房產;對拒絕交付房產的,購房者可以按照房產買賣合同,要求開發商交付房產并追究開發商的違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