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完房子后,再將房子轉租給他人,儼然成了隱形“二房東”,日前,富拉爾基區人民法院判定租房人倒出房屋,所簽租房協議解除。
2008年,齊某和房主安某簽訂了房屋租賃協議,協議中約定,齊某租賃安某一處門市房經營餐飲,租期12年,期間不得對房屋轉租,前三年租金每年為八萬元,中間三年每年為九萬元,后六年每年為十一萬元。租期從2008年12月15日起,每年在12月15日前交清房租(上打租),不得拖欠。 2012年,安某發現齊某將房屋轉租給他人經營網吧,齊某還拖欠他1.4萬元房租款沒有結清,于是將齊某告至富區法院,要求解除租房合約,并將房屋歸還。
齊某否認違約,說燒烤店虧損,他和人合伙經營起網吧,不是轉租房屋,也不欠租房款,1.4萬元錢是齊某替房主代繳了一年稅金,齊某不同意解除合同。房主向法院提供一份錄音資料,內容是經營網吧的朱某父子倆的談話,說到齊某以45萬元的價格將爭議房屋租給了朱某。對于這個錄音內容,朱某承認,房屋是轉租不是合伙。法院也查明,朱某和齊某簽訂的“合作協議”,對出資、盈余分配、債務承擔等事項均未約定,不符合常理。因此,可以證明齊某是轉租,并非合伙。法院判定解除雙方簽訂的房屋租賃協議,朱某從訴爭房屋內遷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