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廖日水將自有樓房中的部分空閑房間用于出租;該樓房的樓梯均未安裝護欄。2005年4月,趙麗芳(原告徐華軍的表妹)向被告廖日水承租了四樓的一間房;此后,原告徐華軍和妻子周靈華數次到過趙麗芳的承租房內。2005年7月29日晚,周靈華在趙麗芳承租房內借宿,次日凌晨五時許下樓時,不慎從樓梯上摔向地面,不治而亡。原告徐華軍(死者丈夫)、原告周克龍和朱水花(死者父母) 以被告廖日水將安全設施不全的房屋出租給他人居住而導致周靈華死亡為由向法院起訴,要求被告廖日水賠償死亡賠償金、喪葬費、精神撫慰金、誤工費、交通費計人民幣75681.18元。 【裁判要點】 一審法院認為,被告廖日水將樓梯未安裝護欄的樓房用于出租,致使周靈華下樓時不慎從樓梯上摔向地面而身亡,應承擔主要責任;作為承租人的趙麗芳,明知被告廖日水樓房的樓梯沒有護欄仍然承租,致使周靈華因到其承租房內借宿而摔死,也應承擔一定的責任;死者周靈華是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本案事發前,數次到過該樓房內,但由于其本人未盡安全注意義務而摔倒,故對死亡結果的產生也有過錯,依法可減輕侵權人的民事賠償責任。被告廖日水承擔40﹪的責任,承租人趙麗芳及死者周靈華各承擔30﹪的責任。由于在案件審理過程中,三原告表示依法應由承租人趙麗芳承擔的責任予以放棄,故一審法院判決被告廖日水賠償三原告死亡賠償金、喪葬費的40﹪計人民幣25992.47元;三原告訴訟請求中的精神撫慰金、誤工費、交通費,因缺乏事實或法律依據,予以駁回。 二審法院認為,周靈華到承租人趙麗芳處借宿,已知樓梯沒有護欄,作為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忽視自身安全,以致墜樓身亡,主要是自身原因造成的,其本人應承擔40﹪的責任。趙麗芳作為承租人,明知廖日水樓房的樓梯沒有護欄存在安全隱患仍然承租,容留周靈華借宿,忽視周靈華的安全,對周靈華之死存在過錯,應承擔40﹪的責任。出租人廖日水對周靈華之死,承擔20﹪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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