雖說租房不如買房那么復雜,但也有一個如何保障自己合法權益的問題,特別租房是為了方便自己的生活與工作,因此,在辦理房屋租賃手續前,有必要對以下幾方面的問題加以了解。
(1)出租人是否有權出租住房根據現行的的規定,不是誰都可以出租房屋的。判斷出租人是否有權出租房屋首先要看他是否具有《房屋產權證》,與不具有《房屋產權證》的人,即非房屋所有權人簽訂的合同是無效的,不受法律的保護。如果出租人是受房主的委托代其出租房屋的,應要求出租人拿出房主的書面委托書,并要求與房主見面,或向當地居民委員會等機構核實委托書的合法性和受托人的真實性,這一點很重要。
(2)該住房是否有合法的出租文件根據現行的規定,房屋出租人出租房屋必須持有《房屋產權證》,這只是具備了房屋出租的第一個條件,其次要看出租者是否辦理過相應的房屋出租文件,如《房屋租賃許可證》,此證是我們判斷該住房出租是否合法的依據。雖然承租人的利益不受此因素太大影響,但因搬遷住址、移動家具,難免會給平靜的生活帶來些許不便。 新的《上海市房屋租賃條例》施行后,房屋租賃合同的登記備案不屬強制性規定,而是個人自愿行為。登記備案主要是為了保護承租人的合法權益,產生租賃糾紛后,法律保護登記備案在先的承租人,因此我們還是提倡登記備案。
(3)住房的實際使用條件住房對承租者來說,主要功能就在于房屋的實際使用條件與狀況。住房使用條件的好壞直接影響承租者日后的生活,對住房實際使用條件的了解,主要是指住房能否正常使用,是否存在天花板漏水、煤氣泄漏等影響使用的情況,住房配備了哪些家具和電器等必備設施。如果承租住房存在一些比較嚴重的問題,直接影響承租者正常居住,則住房租賃價格再便宜,承租者仍應考慮放棄,如果不打算放棄,則應要求出租人對住房進行徹底維修后,再與其簽訂租賃合同。如果租賃家具或電器非常簡單、生活不太方便的住房,可根據市場行情,與出租人協商酌減房租。根據房屋實際使用條件決定房租,應在租房最初就彼此達成協議,并在協議中寫入在何種情況下,可以調整房租,調整的比率、依據如何決定,以盡可能避免日后的糾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