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賃雙方簽定租賃契約后,雙方都要承擔一定的義務,并享有一定的權利,包括:
承租方:享有按租賃合同所列的房產范圍和租賃有效期內的合法使用權;對承租的房屋,按規定要求房產經營者進行修繕;對房產經營者(房屋出租人)有監督和建議權;租賃期滿時,承租人有繼續承租或購買的優先權。其應盡的義務有:按期交納房租;不得私自轉租、轉借、轉讓所承租的房產或改變房產的用途;妥善保管、愛護房屋的裝修及其設備;遵守國家有關房產租賃的政策和規定。
出租方:享有按期收取租金、對承租方有監督檢查的權利;承租人有違約行為有按照規定接觸合同終止租賃關系,收回房產并依據法規進行處理的權利;阻止承租人在租賃期間違反國家和地方有關政策和規定的行為。應盡的義務有:保證承租方的合法使用權;按照合同規定的修繕范圍維修房產;宣傳房產有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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